参照机油处理相关行业国家标准的条款是什么
根据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废机油、煤油收集、贮存、经销活动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条款执行。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市环保局表示,废机油必须是有资质的处理公司按国家规定进行焚烧、分解或者提炼出有用成分,卖给土法炼油厂在进行燃油提炼是绝对不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我市要求:各产生废矿物油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进行申报登记;各产生废矿物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产生的废矿物油集中存放在设有统一标识的回收容器内,由领取了《鹰潭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对于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以及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藏、处置的以及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