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国家补助多少钱
一、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1、县卫生处理中心和各镇(街道)收集运营单位。
2、建有收集贮藏冷库的生猪养殖规模场。
养殖场户不得自行对病死猪进行处理,统一由县卫生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二)补助标准: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病死猪),按头计算,每头补助80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30%,镇、街道财政承担10%)。
县财政按每头80元(含镇、街道财政负担8元)标准对县卫生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进行补助,县卫生处理中心按每头(含自建贮藏冷库规模猪场病死猪头数)30元标准支付给各镇(街道)作为病死猪收集费用,镇(街道)按每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补助自建贮藏冷库的规模猪场。
县卫生处理中心每月与县、镇(街道)财政分别结算。如遇特殊情况,死亡生猪需由各镇(街道)应急处置的,处理补助费由财政直接支付给镇(街道)。
二、职责分解
按照《关于印发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盐动处办〔2014〕3号)文件执行。县卫生处理中心负责病死动物收运、核实和无害化处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县域范围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每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县农经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审核与申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的收集、处理、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兽医站)负责对收集病死猪数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规模场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进行现场查验。
三、资金申拨
1、资金申报。县卫生处理中心每月25号前填写《病死动物月处理统计表》、《海盐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确认后于次月2号之前报县农经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每月25号前填写《病死动物收集移送月统计表》(包括:自建收集冷库规模养殖场),并经乡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核实签字确认后,于次月2号之前报县农经局、县财政局。无养殖户签字确认的死亡生猪(无主),不得进行补助资金申报(具体表格另行下发)。统计时间为上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月。
2、县级审核。县农经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月5号前将上月相关月报表上报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同时在资金申拨表上签字盖章。每半年与省财政结算一次。
3、资金拨付。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县财政根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头数按每头80元(镇街道财政8元)标准,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补助资金拨付给县卫生处理中心,县卫生处理中心每月25日前将每头30元的收集成本费用支付给各镇(街道)收集运行单位。不符合补助资金申报要求的(主要指无养殖农户签字),处理成本(50元/头)由县财政和所在乡镇(街道)支付给县卫生处理中心,其中县财政24元/头,镇(街道)财政26元/头。收集运行单位要按照死亡生猪的大小,给主动将死猪送达收集点的养殖户一定金额“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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