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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2-05-19 21:18:09固废土壤1

1,取消“废旧物贵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贵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
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
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政策的各项规定。
4,本政策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
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
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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