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收费协议》相关资料
我理解你说的是处置中心和医疗机构签的合同。是吗? 在百度可以搜到一些城市的收费标准: 江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及征收暂行办法 出处:江门健康网 日期:2004-7-28 江卫〔2004〕28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3〕229号)以及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标准的复函》(江价〔2004〕127号)等的规定,为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有序、稳妥运行,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征收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范围:全市各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医(护)学校动物实验单位等,都要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纳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第三条 医疗废物具体包括:手术包扎残余物、一次性临床用后或非一次性淘汰类废弃物(含一次性塑料类:注射器、输液器、输血管(器)、输液瓶(袋)、引流管(器)、导管、大小便器等,一次性口腔检查器具等,一次性卫生材料用品等);生物废物、动物实验残余物;化验检查残余物;高危传染性废物等。 第四条 医疗废物必须全部交由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处置,不得自行处理和丢弃,违者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标准为2.86元/KG,经测算,平均每床日产生医疗废物为0.6KG,每门诊一人次产生医疗废物为0.02KG。各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数额和收费金额,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各医疗机构签定缴费协议书;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超过标准数量的,按实际产生量征收。为此,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3〕229号)有关规定、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具体收费规定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按每公斤2.86元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缴交处置费。但有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所缴交医疗废物处置费不低于:每床每日1.9元、每门诊人次0.05元,以保证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利益,按每月结算一次。 二、无病床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无床位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费金额按实际产生量和处置费标准征收,但其每年缴费不少于300元。 三、工厂、企业内部医疗室按医疗废物量缴费,每年缴费不少于100元。 第六条 医疗废物费用征收方式 一、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负责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理费。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签定缴费协议书,在协议商定的银行帐户中按月代缴。 第七条 医疗废物处理费必须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缴交,逾期超过一个月未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已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做好医疗废物数量登记核实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工作,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市卫生局负责协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储存、处置和收费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卫生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10)010号 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现将调整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分类计费的办法。 (一)有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每日2.30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对于有床位但产生医疗废物较少的单位(如精神病院、结核病院、疗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也可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处置费,付费标准为每公斤2.81元。 (二)无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8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及以上但不足30公斤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13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30公斤及以上但不足100公斤的,每月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240元;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实际重量,以每公斤2.81元标准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与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处置费相关事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按床位收费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照市卫生局核定的该单位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签定协议并收费。 2011年起,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城投总公司每年核定一次实际占用床日数,并作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按床位收费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签定协议的依据。 四、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应通过转帐方式将医疗废物处置费支付到指定帐户。对于无法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费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由处置单位派人定期上门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等单位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收费实施情况,报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六、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七、崇明县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沪价费〔2006〕019号文件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