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复原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首先,义务兵方面。 2003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退军人,除在退伍安置上享有优惠政策外,还享有经济上的专项奖励。 2008年北京市下发的《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统一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规定凡从北京市入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优待金;从北京市高等院校在校生征集的义务兵,除享受1万元优待金和其他优待政策外,正常退伍时,再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费1万元。2009年北京市下发《关于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将义务兵优待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 其次,士官方面。 北京和全国其他地区政策基本一样。但首都因其优越的经济、文化基础,在退役军人安置上较之其他地区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比如,退役军人就业率有保证,退役军人创业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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