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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资质怎么办理?

2023-11-27 13:22:44固废土壤1

一、医疗废物处理资质怎么办理?

医疗废物处理资质要去工商局,环保局办理。

二、医疗废物处理公司注册条件?

医疗垃圾属于是危废,按照规定,需要有危废许可证,然后医疗垃圾处理还要通过环评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现阶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中关于医疗废物焚烧有如下规定:

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处理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建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两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对每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其正常运行的焚烧(热解焚烧)炉数量不应超过三台。

三、什么是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废物分类及处理?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主要分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5类。主要处理方式有焚烧(回转窑、热解、等离子)和非焚烧(高温蒸汽、微波、化学)两种。

四、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1、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并且方便医疗废物装卸及运送车辆的出入,严禁露天存放。

2、各临床科室、门诊部、辅助科室、药房等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每日汇总运送至仓库贮存,并做好台账、记录备查。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同时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如输液瓶、输液袋、小药瓶等)混入医疗废物中。

3、各科室应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在贮存箱内,贴好标识,并贮存在仓库内,不得随意堆放。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有液体渗漏的医疗废物,各部门有义务重新包装、标识。

五、医疗废物的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统一用专用焚烧炉焚烧做无害化处理

六、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

日前,我市印发《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85元。

按照标准,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均按医疗废物的重量向承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鉴于社区、乡村里的医疗机构布局分散,产生的医疗废物偏少,收集、运输成本费用较大,对全年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不足800元的医疗诊所,按800元交纳(纯中医诊所可减半)。医疗机构应配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认真做好医疗废物堆放场所的配置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按时足额交纳处置费。

同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服务内容和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监督。(记者丁猛)

七、医疗废物处理站收集医疗废物的时间是什么?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故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暂存时间最长为2天。

八、医疗废物公司怎么管理?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九、农村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如何处理?

农村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十、医疗废物处置人员需要什么资质?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对每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其正常运行的焚烧(热解焚烧)炉数量不应超过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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