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二、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
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6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暂住人口:2元/人·月;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90元/吨;
(2)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
①商业网点(商场、商店、修理店)100㎡(含100㎡)以下的0.90元/㎡·月,超过100㎡的0.30元/㎡·月;
②茶楼、美容、美发、娱乐业0.90元/㎡·月;
③临时摊点、流动摊点1.00元/个·天;
④宾馆、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贸市场、餐饮业1.20元/㎡·月;
⑥车站、港口、机场、停车场(点)200㎡(含200㎡)以下的0.9元/㎡·月,超过200㎡的0.30元/㎡·月;
⑦洗车场、站、点1.00元/㎡·月;
⑧生产企业100m^2(含100m^2)以下的0.60元/m^2·月,超过100m^2的0.30元/m^2·月。
以上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低于10㎡的按10㎡计算征收。
4.自收自运生活垃圾的45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
建筑垃圾和渣土50元/吨;自收自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的10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三、征收方式和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环卫部门委托有关单位(部门)征收,代征手续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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