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新能源电表峰谷电价?
一、浙江杭州新能源电表峰谷电价?
峰谷电价:1.6元/千瓦时;1.1元/千瓦时。
杭州供电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引导充电负荷削峰填谷,在杭州范围内的69座国网充电站实施了峰谷电价,每日22时到次日8时,充电价格从原来的1.6元/千瓦时调整到1.1元/千瓦时,调价后吸引了诸多新能源网约车、租赁车等充电客户。国网车联网平台统计显示,实施峰谷电价的直流公用充电站交易电量增幅为20%,其中谷电时段交易电量增幅达29%。
二、千方科技在交通方面的节能减排有哪些案例?
千方科技智慧交通除了“治堵”还“节能”,持续为交通减排贡献着科技力量。这样的案例有很多,例如北京CBD交通优化,高峰时段道路通行效率提高15%,平峰时段路口停车次数减少45%;拉萨交通综合治理,车辆平均通行时间下降26.9%,停车次数下降67.2%和杭州市滨江区大数据+全域交通综合治理,高峰拥堵指数由7.68降至3.52,下降54.2%。科技助力节能减排,千方科技在行动。
三、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审计、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档案制度,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交通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第五条 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及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
鼓励在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降低能源、土地等资源消耗,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资格情况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不符合配备标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和检测情况每季度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工程质量评价和重大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等事项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第十条 对于技术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设计咨询。
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合理控制造价的原则,按照规范要求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提出合理的优化意见,对结构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设计验算。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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