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哪些禁止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禁止要
求有:
(1)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2)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3)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4)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5)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是什么?
(一)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 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 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 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 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 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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