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废气处理 > 正文内容

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2023-07-06 00:32:31废气处理1

一、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1目标

  适度处理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规定有关管理方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废弃物的产生到处理完毕的管理。

  3定义

  3.1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废物,包括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清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特性废物。

  3.3可回收废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不可回收废物

  无法实现的回收手段和无法资源化的非危险废弃物。

  4运用方法

  4.1操作系统

  4.1.1管理体制

  1)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是管理部。

  2)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负责人管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为总部废物管理负责人。

  4.2废弃物削减

  4.2.2.1管理部门选定政府批准的废弃物回收商,与此签订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委托处理废弃物,促进废弃物回收利用。

  4.2.2.2各部门经理选择下列适用措施促进废弃物排放量减少。

  1)在将废弃物交给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部的回收利用。

  -旧文件夹回收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还可以利用的时候请专业人士添加碳粉)

  -木托盘再利用

  -其他措施

  2)部门包括包装方式的改进(旋转箱的使用、包装材料的最小化等)

  3)现场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料、木栈板、不必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物分类、保管

  4.3.3.1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所需数量的临时废弃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分别设置危险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委托人处理前集中存放场所(最终存放场所),指定管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定管理人员。

  4.3.3.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废物、可回收废物和不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的分类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3.3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将临时存放地的废物转移到最终存放地。

  4.3.3.4保管位置和保管设施管理

  1)临时存放位置应标明回收废物种类、管理责任人名称、回收时间等,并妥善管理。

  2)危险废物的最终存放位置由管理责任部门指定负责存放位置的管理人员,在存放位置明确标明废物的种类和管理人员的名字。

  3)管理部实施统一监管,管理部定期检查废物存放位置/设施,确保设施完善,符合法定要求。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和整理废物存放位置,避免老鼠、蚊子、蟑螂等害虫繁殖。

  4)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物散落、流失、泄漏、恶臭和火灾。

二、工业危废处置招标规定?

必须要有相关的资质 必须要有切实可行性处理的报告,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的备案

三、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处置应符合什么规定?

第一: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一般都归为固体废物;第二:固体废物一般分析步骤:1、属于危废(危险废物):交由(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自行排放或处理;2、一般固废:可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生活垃圾都是这样;也可以及外运出售给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根据固废是否有回收价值确定。

四、江苏康博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江苏康博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波司登股份公司投资建设,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焚烧处置业务。

公司目前拥有回转窑焚烧处置生产线两套、热解炉焚烧处置生产线一套和废液炉焚烧处置生产线一套,年焚烧处置能力为38000吨。公司自2009年6月开始投运,主要为常熟市及周边地区的危险废物产废企业提供全方位、规范化的焚烧处置服务;协助环保部门为社会提供应急处置服务。法定代表人:冯桂良 成立时间:2006-09-15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5810000945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长春路102号

五、什么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储存量)×100%

六、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都有哪些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处置的责任。产生单位须落实“五个要求”:

(1)分类存放。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要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

(2)建立台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3)减少产生。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无害处理。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委托有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擅自处置。

(5)申报登记。需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年度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七、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方向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建制镇示范试点、传统村落保护、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以及中央和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其它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为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和下达农综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农综改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分配农综改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于接到中央农综改资金30日内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30日内下达资金。

  第十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规范的办法下达资金,并及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上级及本地有关发展规划,做好农综改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县级或乡级财政报账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农综改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农综改资金项目调整,应按原定程序报批、备案。农综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若有结转结余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政府应加强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做好农综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公示项目有关信息。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农综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破解农村发展改革难题,探索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完善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改革的前瞻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农综改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建设任务完成率等;效果指标包括农民满意度、机制探索情况、经验可推广性等。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编制绩效预算,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综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对农综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综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对项目规划、报账核算、公开公示、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改[2014]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农改[2014]1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改[2015]8号)同时废止。

  

八、项目经理变更管理办法及规定?

项目经理变更先写申请住建局和业主单位,经过同意过,才能变更。

九、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江西省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暂行规定?

存在因为在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使用砂石资源进行建设,而砂石资源的处置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就是为了管理和规范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砂石资源处置行为而制定的。该规定包括了砂石资源的勘探、开采、运输、储存以及回填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暂行规定的发布旨在规范南昌市政府、项目承包商等在建设中对砂石资源的使用和处置行为。该规定对于确保南昌市地区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利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工程建设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准确了解和遵守该规定也是一项重要的职业素养。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hgreenbox.com/fwcl/98785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