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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2023-06-16 01:15:43废气处理1

一、蔬菜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蔬菜废弃物二次污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蔬菜废弃物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蔬菜废弃物系指茄子、辣椒、西红柿等茄果类蔬菜,黄瓜、甜瓜等瓜果类蔬菜,菠菜、油菜、生菜等叶菜类蔬菜,萝卜、胡萝卜等根茎类蔬菜及马铃薯、花椰菜等蔬菜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条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种植、运输、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蔬菜废弃物及时进行循环利用收集、按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焚烧和丢弃。

第三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区对本辖区蔬菜废弃物处理负总责,统一规划、协调本辖区内的蔬菜废弃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对蔬菜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循环利用,实行政府扶持、企业经营的运行机制,政府按照企业的处理数量进行适当补贴。

第五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制定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规范,引导经营主体按照技术规范对蔬菜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六条从事蔬菜废弃物处理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厂房和加工设备,用于沼气生产的企业处理量达到1500吨以上、用于循环利用(秸秆压块固化、炭化、有机肥、生物质油)企业处理量达到5000吨以上、用于打包送发电厂的企业处理量达到7000吨以上,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收集运输必须做到定点、及时,遇到特殊情况应在镇街规定的时间内收运完毕;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三)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的保管期限保管记账凭证、原始单据、账簿、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对循环利用的企业(生产有机肥、秸秆炭化、固化、生物制油、生产沼气),每处理一吨茄棵类(茄子、辣椒)废弃物市财政给予30元的补贴,藤蔓类废弃物每吨给予60元补贴;蔬菜废弃物打包送生物发电场焚烧的,每处理一吨蔬菜废弃物市财政给予20元补贴。

(二)财政部门设立蔬菜废弃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对蔬菜废弃物处理企业的补贴,每年12月份拨付一次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三)严格审核程序。各相关企业要建立详细收购台账及生产销售台账,并准备好详实的相关证明材料,每月收购台账经各镇街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核实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局一份备查。市农业局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全程跟踪对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数据核实,年终出具评估报告。在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后,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及主管部门的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账户。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对蔬菜废弃物处理企业和种植户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及时清运、处理的,群众可向所属镇街区、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扣减财政补助经费,违法违纪的交由执法部门处理。同时,对企业和种植户的违法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纳入诚信档案。

第九条落实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落实好支持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收购、运输、处理补助资金;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购买设备、运输车辆及配套设施等;财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减免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税费,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各镇街区和农业等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重要意义,宣传蔬菜废弃物对环境、养殖、食品安全、人体健康危害的严重性,提高种植企业(户)对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自觉性,共同营造做好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办法?

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 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 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 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 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给出的定义,固体废物是指 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弃物,简称固体废物或固废,俗称垃圾,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三、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1目标

  适度处理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规定有关管理方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废弃物的产生到处理完毕的管理。

  3定义

  3.1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废物,包括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清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特性废物。

  3.3可回收废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不可回收废物

  无法实现的回收手段和无法资源化的非危险废弃物。

  4运用方法

  4.1操作系统

  4.1.1管理体制

  1)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是管理部。

  2)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负责人管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为总部废物管理负责人。

  4.2废弃物削减

  4.2.2.1管理部门选定政府批准的废弃物回收商,与此签订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委托处理废弃物,促进废弃物回收利用。

  4.2.2.2各部门经理选择下列适用措施促进废弃物排放量减少。

  1)在将废弃物交给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部的回收利用。

  -旧文件夹回收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还可以利用的时候请专业人士添加碳粉)

  -木托盘再利用

  -其他措施

  2)部门包括包装方式的改进(旋转箱的使用、包装材料的最小化等)

  3)现场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料、木栈板、不必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物分类、保管

  4.3.3.1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所需数量的临时废弃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分别设置危险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委托人处理前集中存放场所(最终存放场所),指定管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定管理人员。

  4.3.3.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废物、可回收废物和不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的分类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3.3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将临时存放地的废物转移到最终存放地。

  4.3.3.4保管位置和保管设施管理

  1)临时存放位置应标明回收废物种类、管理责任人名称、回收时间等,并妥善管理。

  2)危险废物的最终存放位置由管理责任部门指定负责存放位置的管理人员,在存放位置明确标明废物的种类和管理人员的名字。

  3)管理部实施统一监管,管理部定期检查废物存放位置/设施,确保设施完善,符合法定要求。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和整理废物存放位置,避免老鼠、蚊子、蟑螂等害虫繁殖。

  4)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物散落、流失、泄漏、恶臭和火灾。

四、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旨在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2020年8月27日两部门联合公布,共五章二十三条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条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是政府设立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订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研究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参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资料,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

  (五)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探索生活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投放;

  (六)组织、指导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试点、示范点建设、达标创建和推广实施工作;

  (七)承办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智能化信息系统收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采集相应证据。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适时补充细化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种类,合理规范收集容器设置数量。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探索提供便利化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

  第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六)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七)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八)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区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第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二)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四)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三)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六、济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济南市餐厨废弃物要集中收集,统一有转门单位回收集中除理。

七、四川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目前,我省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存在着缺乏统筹规划,应急处置制度不完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需要结合四川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拟建立“地沟油”的透明处置与定向利用机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八、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属于什么?

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并不是一种垃圾,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区别,工业垃圾是机械、轻工及其它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则是粪便、餐厨垃圾、废家俱、废纸、瓶瓶罐罐等。处理工业垃圾可以选择填埋、焚烧等方法。

九、医疗废弃物处理?

医疗废弃物是医院、诊所所产生的垃圾,这些废弃物含有大量的病毒细菌。

医院、诊所分类打包后,由专门机构用专车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高温销毁!

十、废弃物包括哪些?

 ①厨余垃圾:为厨房产生的食物类垃圾以及果皮等。主要包括:剩菜剩饭与西餐糕点等食物残余、菜梗菜叶、动物骨骼内脏、茶叶渣、水果残余、果壳瓜皮、盆景等植物的残枝落叶、废弃食用油等。

②可回收物:为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饮料瓶、啤酒瓶等)、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废旧电器等。

③有害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主要包括:电池(蓄电池、纽扣电池等)、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④其他垃圾:除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不可回收的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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