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管理层次 废弃物管理层次划分
一、管理层次又叫?
管理层次是组织的最高主管到作业人员之间所设置的管理职位层级数。当组织规模相当有限时,一个管理者可以直接管理每一位作业人员的活动,这时组织就只存在一个管理层次;而当规模的扩大导致管理工作量超出一个人所能承担的范围时,为了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管理者就必须委托他人来分担自己的一部分管理工作,这使管理层次增加到两个层次;随着组织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受托者又不得不进而委托其他的人来分担自己的工作,依此类推,而形成了组织的等级制或层次性管理结构。
管理层次的副作用是:层次多意味着费用也多;沟通的难度和复杂性加大;随着层次和管理者人数的增多,控制活动会更加困难,也更为重要。当组织规模一定时,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之间存在反比例关系。管理幅度越大,管理层次就越少;管理幅度越小,管理层次就越多。
二、什么是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关系?
管理幅度,又称管理宽度、管理跨度,是指在一个组织结构中,一名领导者直接领导的下属人员的数目。
1、管理幅度是有限的。
2、有效管理幅度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固定的具体人数,其大小取决于若干基本变量,也就是影响因素。
3、组织设计的任务就是找出限制管理幅度的影响因素,根据影响因素的大小,具体确定特定企业各级各类管理组织与人员的管理幅度。
管理层次,是指在职权等级链上所设置的管理职位的级数。
1、当组织规模相当有限时,一个管理者可以直接管理每一位作业人员的活动,这时组织就只存在一个管理层次。
2、而当规模的扩大导致管理工作量超出了一个人所能承担的范围时,为了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管理者就不需委托他人来分担自己的一部分管理工作,这使管理层次增加到两个层次。
3、随着组织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受托者又不得不进而委托其他人来分担自己的工作,以此类推,而形成了最值的等级制或层次性管理结构。
4、管理层次是一种伴随组织发展不得已的产物,其存在本身带有一定的副作用。首先,层次多意味着费用也多。其次,随着管理层次的增加,沟通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将加大。
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关系: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之间存在反比例的关系。当组织规模一定时,管理幅度越小,管理层次越多;管理幅度越大,管理层次越少。
扩展知识:
这两种情况相应地对应着两种类型的组织结构形态,前者称为高耸型结构,后者称为扁平型结构。一般说来,传统的企业结构倾向于高耸型,偏重于控制和效率,比较僵硬。
扁平型结构则被认为比较灵活,容易适应环境,组织成员的参与程度也相对比较高。所以,企业组织结构出现了一种由高耸型向扁平型演化的趋势。
一、垂直式组织结构
属于集权型组织。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决策和行动都比较迅速。其缺点和不足是不便于纵向联络沟通,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所需管理人员多,管理费用大。
减少管理幅度,建立直式组织结构,在下述条件下显得有效:
1、工作任务要求不明确;
2、下属人员自由处置权太大;
3、工作责任重大,绩效衡量期限长;
4、成果不易测定或测量;
5、部属之间工作依赖性强。在此情况下,缩小管理幅度,以便实行有效控制。
二、扁平式组织结构
属于分权型组织。它层次少,便于上下信息交流,有利于发挥下级人员的才干,灵活而有弹性,所需管理人员少,管理费用开支低。
其缺点和不足是不便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加重了交叉联络的负担,容易突出下属的特权和部门的利益。
三、选择合适的管理幅度是至关重要的
1、首先,它会对一个部门的工作关系产生影响,较宽的管理幅度意味着管理者异常繁忙,结果组织成员得到较少的指导和控制。
与此相反,过窄的管理幅度意味着中基层管理人员权力有限而难以充分发挥工作的能动性。
2、组织的纵向管理层次的形成,其意就是组织结构上的横断面的分割,使各个管理职务有所区别,由此形成组织的权力阶层结构。
3、因此,在明确了管理幅度和组织层次之后,下一个任务就是科学地授权。
为此,管理者必须识别哪些任务可以授权,其中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就是管理者首先对其如何分配时间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确定哪些职能和责任可以授权他人来完成。
由哪些下属来完成,然后授予下属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和资源。最后,在明确下属责任的基础上对授权进行监督和控制。
三、蔬菜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蔬菜废弃物二次污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蔬菜废弃物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蔬菜废弃物系指茄子、辣椒、西红柿等茄果类蔬菜,黄瓜、甜瓜等瓜果类蔬菜,菠菜、油菜、生菜等叶菜类蔬菜,萝卜、胡萝卜等根茎类蔬菜及马铃薯、花椰菜等蔬菜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条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种植、运输、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蔬菜废弃物及时进行循环利用收集、按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焚烧和丢弃。
第三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区对本辖区蔬菜废弃物处理负总责,统一规划、协调本辖区内的蔬菜废弃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对蔬菜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循环利用,实行政府扶持、企业经营的运行机制,政府按照企业的处理数量进行适当补贴。
第五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制定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规范,引导经营主体按照技术规范对蔬菜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六条从事蔬菜废弃物处理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厂房和加工设备,用于沼气生产的企业处理量达到1500吨以上、用于循环利用(秸秆压块固化、炭化、有机肥、生物质油)企业处理量达到5000吨以上、用于打包送发电厂的企业处理量达到7000吨以上,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收集运输必须做到定点、及时,遇到特殊情况应在镇街规定的时间内收运完毕;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三)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的保管期限保管记账凭证、原始单据、账簿、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对循环利用的企业(生产有机肥、秸秆炭化、固化、生物制油、生产沼气),每处理一吨茄棵类(茄子、辣椒)废弃物市财政给予30元的补贴,藤蔓类废弃物每吨给予60元补贴;蔬菜废弃物打包送生物发电场焚烧的,每处理一吨蔬菜废弃物市财政给予20元补贴。
(二)财政部门设立蔬菜废弃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对蔬菜废弃物处理企业的补贴,每年12月份拨付一次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三)严格审核程序。各相关企业要建立详细收购台账及生产销售台账,并准备好详实的相关证明材料,每月收购台账经各镇街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核实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局一份备查。市农业局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全程跟踪对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数据核实,年终出具评估报告。在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后,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及主管部门的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账户。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对蔬菜废弃物处理企业和种植户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及时清运、处理的,群众可向所属镇街区、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扣减财政补助经费,违法违纪的交由执法部门处理。同时,对企业和种植户的违法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纳入诚信档案。
第九条落实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落实好支持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收购、运输、处理补助资金;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购买设备、运输车辆及配套设施等;财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减免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企业税费,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各镇街区和农业等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重要意义,宣传蔬菜废弃物对环境、养殖、食品安全、人体健康危害的严重性,提高种植企业(户)对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自觉性,共同营造做好蔬菜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固体废弃物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农药废弃物管理条例?
农药废弃物要统一管理,回收或深埋,以免乱扔乱放污染环境及水源,以及污染鱼塘等。
六、兽药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
七、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计算?
先假设有n个纵向层级,
第n个层级(也就是最底层),员工64人,管理幅度要求为8人,解析为:每个管理人员领导8人,也就需要64/8=8(个)领导
推得:第n-1个层级有8名管理者
第n-2个层级,增加一个管理者,在管理幅度内管理以上8位管理者
总结共有三个层级:第一层一名管理者;第二层8名管理者;第三层64名员工。故共有9个管理人员
我就不说无聊了。
八、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计算?
还有这种题目,真的太无聊了...
1、3层:每层的人数分别为1,7,56
2、厂长的管理幅度是7,包括4个主任和3个科长,基本结构如下:
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
厂长--科长--科员
九、管理层次是什么?
所谓管理层次,就是在职权等级链上所设置的管理职位的级数。当组织规模相当有限时,一个管理者可以直接管理每一位作业人员的活动,这时组织就只存在一个管理层次。
而当规模的扩大导致管理工作量超出了一个人所能承担的范围时,为了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管理者就必须委托他人来分担自己的一部分管理工作,这使管理层次增加到两个层次。
随着组织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受托者又不得不进而委托其他的人来分担自己的工作,依此类推,而形成了组织的等级制或层次性管理结构。
管理层次的副作用是:层次多意味着费用也多;沟通的难度和复杂性加大。随着层次和管理者人数的增多,控制活动会更加困难,也更为重要。当组织规模一定时,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之间存在反比例关系。管理幅度越大,管理层次就越少;管理幅度越小,管理层次就越多。
十、关系管理包括哪些层次?
第一个层次为Trust,
Trust,信任是托付的前提,这一点道理同样可放之于销售。一个小单子,客户可能交给一个喜欢的人,但是对于大单子,他更会选择一个他深信能够完成任务的人,因为他也担不起失败的责任。无论在正派或“邪派”,信任的含义都是一样的,即对人诚实,正直,信守承诺。对于客户的要求,不但要尽力完成,并且完成得漂亮。信任和承诺是Trust的关键,以口头、书面、个人或公司信用为标准。
第二个层次为Value,
在建立了好感和信任的基础上,要让客户感觉到你的价值所在。你的价值不仅仅要对客户的业务有帮助,还要让你的价值成为客户个人的价值,这样客户的选择就必定是你了。价值和增殖是Value的关键词,以产生增殖或额外价值为标准。
第三个层次为Emotion,
客户建立情感银行帐户,这也是LTV的最终境界。如同真正的银行帐户一样,你投入的越多,你能支取出来的就越多,当你的投入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你甚至可以透支。而有别于真正银行帐户的是,这种情感的积累需要从点滴做起,需要日积月累。情感和品牌是Emotion的关键词,银牌的忠诚度和情感帐户是这个层次的主要衡量标准。
第四个层次为Vision,
Vision是一个公司更长远的规划、发展前景、资源互换的一种方式。远景和战略是此层次的关键,股份、资源整合、共同的发展方向是衡量此阶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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