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的市场要素包括哪些?
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法律基础
目前7个碳交易试点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参差不齐,有的地区既有人大立法又有政府规章,而有的地区只出台了政府规章并且约束性较弱。交易平台的法律体系应该相对完善、罚则明确、透明,执法力度严格、有序。北京和深圳是碳试点中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的地区。
以深圳为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而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为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总量控制
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硬约束下,碳排放配额才会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从而产生交易活动。我国的碳排放量控制目标采用相对指标,即设定一个碳排放基准,也称之为强度指标,由于没有设置明确的绝对总量,难以形成以区域为单位的排放配额。为了形成有效的碳交易市场需求,部分试点在总量控制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在“十二五”期间碳排放的强度指标,测算各行业的控排指标,再结合行业内每个被核查对象的减排潜力与成本确定具体配额,最后汇总估算全市的碳排放控制总量,解决了相对指标难以测算减排总量的问题。
3、覆盖范围
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之后,只有通过配额落实到具体的碳排放主体,并且确保配额的法律约束力,碳交易市场才有可能形成。以深圳为例,深圳市政府根据全市大中型企业在各行业的分布和能源消耗的占比情况,初步确定600多家企业纳入碳核查对象,并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历史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
4、配额分配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分为免费、定价出售和拍卖三种方式。除了拍卖,无论是免费还是固定出售,都有一定的分配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祖父制原则和基准线原则。目前,7个碳交易试点地区主要采用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祖父原则”)同时辅助行业基准线法则的方法进行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
5、碳排放MRV
为保证碳交易有效运行,7个碳交易试点均建立完善的碳排放MRV机制,由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测、核查和报告的规则。每个排放主体制定监测计划,包括排放设施的具体工艺情况、监测方法和监测频率,并且获得管理部门批准。
监测由排放主体自行完成,但是上报管理部门前要经过独立第三方的核查并作出报告提交给管理部门,作为后期结算的依据。第三方独立机构要进行资质认定,由核查机构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并且定期对已经获得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取消资质。
6、遵约及惩罚机制
7个碳交易试点都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除了规定高昂的罚款金额外,不少试点都要求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主体第二年进行弥补,弥补的程度各不相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逃避责任,影响总量控制的目标。同时,在每年规定期限前,排放主体必须将该年经核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其拥有的排放权进行结算,结算后注销。超额排放的排放主体可以到市场上购买不足的排放权,否则将受到惩罚,罚款金额高于市场购买排放权的成本,同时上一年未完成的减排量要加入第二年的减排目标中。
7、交易平台
7个碳交易试点均成立了碳排放交易所,由交易所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网络平台。每个交易主体在环交所开设电子账户,配额的发放、持有、结算、交易与注销都通过该账户完成。管理部门把每个排放主体的配额发放至电子账户,排放主体上报的碳排放量也记录在电子账户,以便最后结算用。排放主体间的交易也记录在电子账户内。每个阶段结束后,把排放主体电子账户中的配额与排放量进行结算,用过的配额进行注销。
网络平台除了提供电子账户服务,同时兼顾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更新排放主体间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但是交易主体,非交易主体也可以查看交易信息。同时,网络平台还可以实现网上拍卖功能。
8、柔性机制
目前7个碳交易试点中,借贷都不被允许,但很多试点都允许储存。比如上海试点建议试运行阶段的配额不允许储存至下一阶段,以免试运行阶段的不合理性带入正式阶段。进入正式阶段后,建议允许配额的储存,这可以促进机制的稳定运行。
另外,7个碳交易试点均发布了针对抵消机制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各试点可用于履约的抵消机制类型、来源和流程等做出了规定和补充。
在抵消类型方面,除上海试点外,其余6个试点均将水电或大、中型水电ccer项目排除在外,湖北省仅保留了小水电项目,其原因主要是水电项目高昂的开发成本和对生态环境的干扰。此外,碳抵消的第三类项目在北京、天津、广东和重庆试点亦不可用,而前四批已签发的项目中第三类项目较多,这将可能导致部分签发出来的第三类项目无法用于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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