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危险废物的禁止行为有哪些(处置危险废物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一、什么是危险废物?常用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法有哪些?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名录包括: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热处理含氰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多氯(溴)联苯类废物,精(蒸 )馏残渣,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新化学物质废物,爆炸性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含铍废物,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砷废物,含硒废物,含镉废物,含锑废物,含碲废物,含汞废物,含铊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酸,废碱,石棉废物,有机磷化合物废物,有机氰化物废物,含酚废物,含酚废物,含醚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镍废物,含钡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其他废物,废催化剂等50大类。
二、危险废物处置的常见方法有哪些?
危险废物处置的常见方法,总体来说有五种,包括: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固化/稳定化处理法、热处置法。
物理处理法:磁选、干燥、蒸馏、洗提、吸收、吸附、膜工艺和冷冻等;
化学处理法:中和、沉淀、氧化还原、水解等;
生物处理法:生物降解、生物吸附等;
固化/稳定化处理法:安全填埋、固化填埋等;
热处置法:焚烧、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危险废物的处置需要正规的危废处置单位,不能擅自处理,逐鹿环保危废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单位是否持危废处置资质,建议找处置单位的之前先查询。
三、法律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禁止的行为有很多,包括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刑事犯罪的行为。
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违法犯罪的行为,包括蓄意性违法犯罪,以各种手段或者目的而进行的违法犯罪的行为或者是其它相对残忍的犯罪的行为。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不能够去做的,否则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措施。
四、水泥窑可以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有哪些?
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的规定,一般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木屑、废油墨、废油漆、废油、石化废物、油漆厂废物、油泥、工业污泥、多氯联苯、过期医药产品。
五、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定义?
危险废物处置定义:将危险废物置于相对隔绝的场所,避免其中的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的过程。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危害:(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六、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至当地环保部门或固废管理中心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需提交的内容有:危废转移备案表;需提交危废处理合同;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信息;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危废处理经营许可证;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及道路安全许可证。
备案完成后,危废转移需按转移联单制度执行。
七、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属地环保局申报。已经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单位向属地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填写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各地方有所不同,请详旬属地环保部门。危险化学品的申报登记:为保证处置重量与申报重量一致,建议先进行化学品的清点和包装工作,再前往属地环保局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2.与我中心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签订协议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3.向属地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运输单位确定运输车辆及运输车次后,向移出地环保局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跨市转移需要移出地环保局向接受地环保局询函,跨省转移需要移出地环保厅向接受地环保厅询函。
4.危险废物的转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办理完“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从移出地环保局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及时与处置单位联系,咨询如何填写五联内容,与运输单位联系确定具体转运日期。
八、保安员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九、保安员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十、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移送条件?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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