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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喷漆废气排放标准(山东省喷漆废气排放标准最新)

2023-04-11 19:17:01废气处理1

一、山东省废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废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

燃烧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炉窑干燥尾气 dry tail gas for kiln and furnace

利用炉窑产生的热烟气,掺混一定量的新鲜空气,对物料进行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7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核心控制区 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9

重点控制区 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3.10

一般控制区 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新建和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本标准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工段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2中的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4.2.2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1中的“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HCL: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时均);汞:0.1mg/m3;铅:1.0mg/m3。

三、丙酮废气排放标准?

答:丙酮废气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四、废气排放浓度标准?

关于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五、废气排放标准等级?

关于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废气处理排放标准。

六、食品废气排放标准?

排放要求要看你饮食业的规模,是大型中型还是小型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 ≥1.1,< 3.3 ≥3.3,<6.6 ≥6.6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烟道要求:

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七、医疗废气排放标准?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八、有机废气排放标准?

关于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废气处理五大因素:

一、能有效去除工厂车间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酯,丙酮,丁酮,乙醇,丙烯酸,甲醛等有机废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酸碱废气处理。

二、要看行业主管部门如何推荐。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可信度比较高。

三、要看废气处理的原理。现在比较多的废气处理方式有活性炭吸附法、高温催化燃烧、冷凝法、湿式回收法、生物法等等,

四、要看成功案例。市场的公司大多都会有许多成功案例。

五、要看品牌。看该公司在公司的口碑和效果匹配程度,是否荣获过省部级以上环保净化协会重点推荐优秀废气处理公司、地方政府废气处理高科技环保公司等含金量比较高的称号。

九、酒厂废气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2011 )

十、废气排放口标准尺寸?

1、排放口设置“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2、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

3、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4、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5、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5m/s。

6、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法兰内径应不少于100mm,采样孔管长应在100mm-200mm之间为佳,不使用时应用法兰盲板密封。

7、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采样平台面积应>6m2,周围设置1.2m以上的安全防护栏,采样平台面距采样孔约为0.5-1.5m。

8、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源(不少于2个10A三孔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平台上方应建有防雨棚(防雨棚要求设置面积覆盖整个采样平台,安装照明)。采样平台易于人员到达,应建设监测安全通道。当平台设置离地面高度≥2m时,应建设通往平台的斜梯/Z字梯/旋梯,梯段宽度应不小于0.9m,爬梯的角度应不大于5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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