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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治理要什么资格

2022-01-24 22:44:19废气处理1

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治理工作要求

根据《关于开展车辆尾气排放三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函[2010]278号)的文件精神,现重申并完善公司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和治理工作要求,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以行政主管领导挂帅,技术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积极配合,强化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确保公司营运车辆尾气排放达标,相关管理措施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和治理技术保障措施

(一)由各分公司(修配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常态化技术保障工作计划。

1. 继续执行2013年11月开始的每10天为一个循环工作周期、对各线路全部营运车辆尾气排放进行检测(含柴油车辆)的工作措施。车辆检测办法按《关于重申对LPG车辆发动机尾气排放检测要求的通知》执行。因公司检测仪器现仍使用“滤纸式”烟度计,故柴油车辆检测标准烟度值应控制在小于Rb 2.7。

2. 按照《关于开展车辆尾气排放三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建立车辆尾气检测专项技术档案,一车一档,专人统计,维修、检测、监管等各环节人员要在相关治理监督表格上签名确认,并对治理工作负责”。检测车辆资料要求于检测次日早上9:00时前,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维修分公司生产科、车辆承保修配厂和技术与信息化部相关人员。

3.各分公司应确保对进入重点站场线路车辆的循环检测(在具备检测条件的站场、各临修点和厂部),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时,各分公司应与站场管理公司协调沟通,确保车辆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4.除进行车辆排放循环检测外,各分公司应要求线路站务员、线长每天目测检查车辆排放情况,发现车辆排放“冒烟”,应停止营运送修配厂进行修理。

5.按照《关于开展车辆尾气排放三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各分公司严格执行回场检查制度,安排专人收车后或出车前对尾气排放进行检测,并做好回场检测记录,排放超标的公交车不得上路营运,必须安排送维修厂检修并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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