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运输办工作职责?
交通局运输办工作职责?
1、主要职能职责
(一)、承担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规划公路、水路行业发展,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等交通行业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拟订有关措施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公路、水路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县公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乡客运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及有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规划和管理;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规划、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全县道路运输管理和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运站(场)、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公路运输服务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县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六)、组织协调辖区内公路交通工程建设;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
(八)、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全县交通战备工作。
(九)、制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措施、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十一)、按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负责对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提出调整完善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明确。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核准的城市经营范围内,运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公共汽车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公益属性,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绿色智慧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具体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公园城市、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六条 本市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加强公共汽车客运智慧化建设,推进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第七条 本市大力推广绿色公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新增或者更换公共汽车应当采用新能源车,推进公共汽车客运领域节能减排。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编制。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科学规划场站布局,优化客运线网结构,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等其他客运方式的衔接,依托轨道交通站点优化快速公交、高峰快线、主干公交、社区公交等通勤公交体系,统筹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分为城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建设规划,应当包含线网和场站布局、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用道和中途站设置等内容。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等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明确其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建设。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场站、中途站站台、电动公交车充电桩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规划纳入城市旧城改造、新城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客流集散场所,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以及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设置区域。
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配套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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