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隐藏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隐藏政策
法律分析:1、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优先发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坚持把加强“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水、路、电、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工程。
3、继续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加快交通、能源、信息、市政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针对西南地区工程性缺水和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合理建设一批骨干水利工程。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加快推进西部地区绿色发展。落实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任务,推动西部地区绿色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以及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全面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和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探索低碳转型路径。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绿色小水电改造。加快西南地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强化西北地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加强跨境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二、西部大开发隐藏政策
法律分析:1、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优先发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坚持把加强“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水、路、电、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工程。
3、继续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加快交通、能源、信息、市政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针对西南地区工程性缺水和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合理建设一批骨干水利工程。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加快推进西部地区绿色发展。落实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任务,推动西部地区绿色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以及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全面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和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探索低碳转型路径。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绿色小水电改造。加快西南地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强化西北地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加强跨境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三、有什么办法防止市政污水倒灌回厂区污水井?
在当前的城市建设中,由于城市地下管网的前期规划欠周到和建设不全面,加上部分居民对雨污分流意识不强,于是普遍存在着当前许多城市小区内雨污水管道混接混排、错接错排现象,加上沿街商铺和摊贩经常随意倾倒污水,导致大量污水错误地进入雨水管道,进而排入河道,严重污染河道水质。为了改善河道水质,美化城市环境,打造更加美观的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亟需对污水混接混排现象进行整治。针对污水混排问题,一般可采用旱流截污、分流改造两种方式进行整治,污水截流井作为一种常用的方式可以有效的将雨水管道中的污水分离排入污水管道。然而传统的污水截流井在暴雨期间不加区分地将大量倒灌雨水或河水截流至污水管道,加大周边污水管道运行负荷、增加下游处理厂运行处理压力和成本。这种现状亟需有较好的技术方案予以克服。
看官网的标高啊,只有从厂区到污水管网的稍微有坡度和加高一些,一般设计都会考虑这些问题的不用担心的
四、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排放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涵闸、排放口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设施。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排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定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编制排水专业规划和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遵循“旧城区(环城公园路以内5.2平方公里区域)污水截流、旧城区以外地区雨污分流”的原则。
旧城区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已建成的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管网改造,限期实行雨污分流。第六条 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点源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排水专业规划统一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收入区域内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其设计方案应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本市排水专业规划。开发区、住宅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进行配套建设。第七条 污水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当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第八条 污水排放设施施工应当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污水排放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第九条 接通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污水排放户)应按规定设置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到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准接手续,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接通城市污水管网应当由污水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所需费用由污水排放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第十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污水排放户必须将污水排放污水输送管网,其他地区的污水排放户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所排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第十二条 污水排放户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前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领排水许可证:
(一)本单位1/500地形图和标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或经营服务的类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的处理工艺;
(五)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污水情况进行监测,对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申请人,发给《排水许可证》;对排水设施不致谢造成严惩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申请人,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排水许可证》有郊期3年,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续发。
因建设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应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 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污水排放户,必须按许可证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户需要变更污水排放状况时,应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污水排放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排水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十五条 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对污水排放户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被检测者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市排水管理部门有权对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污水管网接纳能力的区域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等应急措施,污水排放户应服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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