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污水排放标准?
工厂污水排放标准?
凡排放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十九类有害物质时,其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出口的崐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mg/L
序号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0.02(按Hg计)
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1(按Cd计)
3六价铬化合物0.5(按Cr6+计)
4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5(按As计)
5铅及其无机化合物1(按Pb计)
6pH值6~9(2)
7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500
8生化需氧量(5天20℃)30(3)
9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50(4)
10硫化物1
11挥发性酚1
12氰化物1(按CN ̄计)
13有机磷0.5
14石油类10
15铜及其化合物1(按Cu计)
16锌及其化合物5(按Zn计)
17氟的无机化合物10(按F计)
18硝酸苯类5
19苯胺类3
注:(1)凡排入流量小,稀释能力较差及供捕捞、养殖用水体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度,跟据当地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2)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3)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4)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500mg/L;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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