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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胜纺织科技怎么样?

2022-12-03 17:37:28废气处理1

一、上海长胜纺织科技怎么样?

长胜纺织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美元3000万,公司坐落在上海松江区东部开发区。公司主要经营:冷转移印花设备研发、组装及销售;冷转移印花耗材研发、生产及销售;冷热转移印花制品生产以及品牌示范生产线。

绿色环保节能印花技术的领导者长胜自主研发出以绿色环保节能为诉求的“冷转移印花”高新技术,将纺织品印花引领入“节能,低污染, 高精度画质”的新纪元.。

该项技术于2009年被列入第叁批中国印染行业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推荐目录。共获得近30项国家专利。

二、中国近年来在节能减排方面采取的重大措施有哪些,举两

“即使牺牲速度和经济总量,也要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作为特大型城市,资源环境的约束,是上海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努力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之路,对上海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们提出,即使牺牲速度和经济总量,也要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有力有序地推进节能减排。近几年来,上海万元GDP综合能耗有所下降,去年万元GDP的能耗约0.87吨标准煤,比5年前降低了约17%,今年的目标是再降4%。我们将紧紧抓住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市民生活节能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责任,加强节能监管。同时,将全面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严防高能耗项目无序发展。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需要全民参与,更需要政府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做出表率。我和我的同事们5年前就开始使用再生纸印制的名片;夏季,我们的办公室严格执行空调不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很多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都率先在政府机关大楼使用。

推进环境保护,政府应该学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各种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杠杆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形成对企业的激励机制,要把资源环境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中去,对那些不履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义务,甚至违反法律和环保规定的企业,要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记者 王薇 整理)

陆 兵(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

“铁的目标、铁的任务,必须用铁的责任、铁的意志和铁的手腕抓好”

今年前三季度,广西全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较大幅度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8.43%;39个工业行业中,有28个行业单位能耗同比下降。这说明,我们前段时间以铁腕开展“百日行动”节能降耗,方向是对的,效果是显著的。

近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和方案,对省级政府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考核内容及指标,作为自治区政府的第一责任人,深知责任重大。而就广西的实施情况来说,节能减排形势仍然严峻。如广西作为全国的主要产糖区,全区制糖行业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约25万吨,占全区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37.5%。全区制糖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治污能力差的问题。淀粉、酒精、造纸等行业的结构性污染同样严重制约着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

但我们有信心,有决心迎难而上,背水一战,多方努力,多管齐下,坚决打赢节能减排这场攻坚战。我们要结合实际,对此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一是下大力气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二是下大力气解决好工程减排滞后问题;三是下大力气做好重点耗能企业的降耗监管;四是下大力气抓好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五是下大力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六是下大力气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七是下大力气搞好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八是下大力气营造节能减排良好氛围。

我知道,节能减排是铁的目标、铁的任务,我们必须用铁的责任、铁的意志和铁的手腕,全力以赴抓好这项工作。

三、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实现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规范本市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推进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交通港口、旅游、金融、统计、质量技监、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履行。第四条 (宣传培训)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第二章 配额管理第五条 (配额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纳入配额管理的行业范围以及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规模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第六条 (总量控制)

本市碳排放配额总量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增长目标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控制自身碳排放总量,并履行碳排放控制、监测、报告和配额清缴责任。第七条 (分配方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

配额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听取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有关专家及社会组织的意见。第八条 (配额确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历史水平、行业特点以及先期节能减排行动等因素,采取历史排放法、基准线法等方法,确定各单位的碳排放配额。第九条 (配额分配)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配配额。第十条 (配额承继)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的单位承继。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立的,应当依据排放设施的归属,制定合理的配额分拆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拥有排放设施的单位承继。第三章 碳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第十一条 (监测制度)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报告制度)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年度碳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但尚未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

提交碳排放报告的单位应当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 (碳排放核查制度)

本市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的工作部署,也可以由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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