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警示教育台账要求?
一、公司安全警示教育台账要求?
企业安全台账管理制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台账的范围、主要内容及台账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台帐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技安环保部负责管理本部门安全台帐,监督、检查分厂(部室)安全台账建设情况;
2.2 生产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设备(含专用生产设备、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的安全技术台帐;
2.3 机电分公司负责归口管理设备(含锅炉、车床、铣床和机床等)、设施的安全技术台帐;
2.4 各分厂(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台账的归口管理。
3 主要内容
3.1 安全台账建立范围
3.1.1 公司所属下级单位、基层班组及相关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建有包括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七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账。基层班组应设安全活动记录。
3.2 安全组织台账
3.2.1 公司应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人员名单。
3.2.2 各分厂、基层班组及相关部室填写从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管理小组的安全组织网络、技安员和班组安全员名单。
3.3 安全会议台账
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本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安全会议台账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会议决定事项处理结果等栏目。
3.4 安全教育台账
3.4.1 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领导、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部(副)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3.4.2 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3.5 安全检查台账
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期限、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检查人包括参与安全检查的人和整改完成后的验收人。
3.6 隐患治理台账
凡存在于各单位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均应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治理台账。
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所在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费用、隐患发现时间、整改完成验收时间、验收人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3.7 事故台账
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
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单位(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四不放过”登记表。
3.8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应设有被考核部门或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奖惩)意见和结果、考核(奖惩)依据、考核部门及考核人等栏目。
3.9 安全活动台账
安全活动记录要填写单位、主持人、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开展活动起止时间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效果等内容。
3.10 台账管理要求
3.10.1 安全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并保管安全台账3年;上一级和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并签字。
3.10.2 文件和资料应进行定期收集、整理、编目、立卷、归档保管。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明了,并注明归档日期和保管期限。
二、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台账内容是什么?
检测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完整记录
三、安环保岗位职责?
安环保岗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安全生产、环保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沟通和协调本部门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环保方面工作联系。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涉及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制度,向公司领导和员工传达实施。为公司领导在有关安全环保事项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意见。组织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监督。负责各类事故组织调查工作;及时向分管副总进行事故汇报。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生产车间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确保公司环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三废”达标排放、减低环保运行费用。定期进行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完善各类安全、环保管理台帐,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各类报告资料。
四、采矿区建设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延安市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煤炭开采、洗选企业,原有矿井改造、产业升级等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清洁矿井建设条件
(一)执行“三线一单”和矿区规划准入制度。新建煤矿须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产能符合我市煤炭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行业有关准入要求。
(二)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煤炭开采企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煤炭开采企业向区域环境排污的,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于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区域环境质量不满足功能区划或考核要求的排污单位,要制定升级改造方案,达到环境质量要求。
(四)落实总量控制制度。煤炭开采企业所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陕西省总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落实生态治理恢复方案制度。所有煤炭开采企业应编制生态治理恢复方案,原则上5年对已编制的方案进行修编并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阶段性生态治理完成后,应组织开展专项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落实应急预案制度。煤炭开采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办法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煤炭开采企业须5年内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三、清洁矿井建设标准
(一)水污染防治建设标准
1.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分类处置系统,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确需外排的,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主要污染物应当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生产区要建设煤矿雨水收集设施和废水应急设施,集中收集的雨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外排。废水应急设施的容积要满足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的要求。
3.煤炭开采企业要配套建设选(洗)煤厂,选(洗)煤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闭路循环利用,严禁外排。
4.工业场地要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对储煤区、煤泥晾晒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要分区做好防渗。
5.煤炭开采企业要对矿区地下水进行监测和隔离保护,煤矿开采作业区涉及居民区域的,应编制居民用水方案,保障周边群众用水安全。
(二)大气污染防治建设标准
1.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有关要求,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须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涉及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执行;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改。
2.煤炭开采企业应当设置密闭的运输、洗选、贮存系统,并对进矿道路、厂区内路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覆盖等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煤炭集装台应当设置原煤筒仓、储煤棚,实施场地硬化,不得露天堆放。
4.煤炭运输、装卸应当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漏撒和扬散。企业运输车辆和厂区作业车辆出厂时要洒水喷淋,避免污染。冬季12月份至次年3月份车辆冲洗设备停用期间,要增加机械化清扫次数。
5.煤炭开采企业要推进煤矿瓦斯安全环保利用途径,减少瓦斯排空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三)固废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建设标准
1.煤矿及洗选煤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煤泥堆放场。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的,其占地规模、选址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煤矸石、煤泥临时性堆放场选址、设计、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严禁将煤矸石、煤泥等混放。
2.煤炭开采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的,须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要设置临时暂存场所,且规范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渗措施和建立转运台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3.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定期清运至附近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煤炭开采企业对各生产工段的噪声源、振动源、采取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声环境质量达到中、省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生态环境治理标准
1.煤炭开采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区林、草植被恢复,保护煤炭开采区域生态环境。开采区林草覆盖率不低于90%,生活区绿化率不低于40%。
2.煤矸石堆场、建设工程或者道路临时占用地要进行生态修复,矿区周边和矿区专用道路(包括排矸道路)两侧设置隔离绿化带。工业场地和专用道路(包括排矸道路)应进行硬化。
3.资源整合、资源采空区废弃的工业场地,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进行生态恢复,恢复自然环境原貌。
4.对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岩移、震裂及其他造成地表生态破坏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清洁矿区生态环境管理标准
(一)煤炭开采企业要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出发,按照新政策、新标准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环境质量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环保治污设施不到位、生态恢复不彻底的进行改造升级,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二)煤炭开采企业应当优化矿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绿化区的功能布局,彻底整治矿区存在的各类“脏、乱、差”问题,切实营造整洁、美观的清洁矿区环境。
(三)煤炭开采企业要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置专职负责领导和环保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管理档案,完善各类设施环保运行台账和记录。
(四)煤炭开采企业要保障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因检修、故障停用时,要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因设施停用造成的环境影响。
(五)煤炭开采企业要加大矿区环保宣传,各区设置环保宣传专栏或标语,环境管理制度上墙,环保处理设施设置操作提示牌,强化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意识。
(六)煤炭开采清洁矿井建设的监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不建清洁矿井或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责令整改,依据情节予以处罚。
(七)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的清洁矿井建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分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做好煤炭开采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五、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安市煤炭开采清洁文明矿井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二)本标准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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