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废气涡轮增压工作原理?
一、船舶废气涡轮增压工作原理?
废气涡轮增压是使用废气涡轮增压发动机,它利用发动机的废气,推动涡轮提高进气压力,随之加大进油量,从而大大提高了发动机功率和燃油经济性。
废气涡轮增压器是利用发动机废气的剩余能量,因此不消耗功率,结构也比较简单,造价增加不多,而性能明显提高。
二、EGCS在船上是什么意思?
EGCS 在船上是“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的缩写,即废气清洁系统。它是一种用于减少船舶废气中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减少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要求船舶安装废气清洁系统。EGCS 通常包括洗涤器、催化剂和过滤器等组件。洗涤器用于去除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催化剂用于将氮氧化物转化为无害的氮气和水,而过滤器则用于去除颗粒物。安装 EGCS 可以显著减少船舶废气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同时,它也可以帮助船舶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的法规要求,避免受到罚款和其他制裁。总的来说,EGCS 是船舶环保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三、船舶大气排放新规及面临的挑战?
目前对于船舶排放的新规就是对尾气的要求更加严格。但是对于轮船来说,由于体型巨大,因此燃烧排放也经常是污染空气。并且由于轮船的成本高贵,想要改造不是那么的容易。
四、内河船舶尾气最低排放标准是多少?
在我国,无论是远洋船舶,还是内河船舶,船舶大气污染主要源自含硫量较高的燃油。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规定,远洋船舶燃油含硫量最高不超过3.5%,但这已是国Ⅳ柴油含硫量上限0.005%的700倍。内河船舶使用燃油则没有强制性标准五、船舶主机scr系统是什么?
船舶主机SCR系统是一种船舶尾气后处理系统,全称为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该系统通过催化剂的作用,利用尿素溶液对主机产生的氮氧化物进行选择性催化还原,将其转化为无害的氮气和水蒸气,从而达到减少尾气排放的目的。船舶主机SCR系统的应用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降低船舶尾气对大气的污染。同时,该系统的使用也有助于提高船舶的燃油效率和性能,降低运营成本。船舶主机SCR系统的运行原理主要是通过尿素溶液与主机排放的氮氧化物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反应,生成无害的氮气和水蒸气。这一过程中,尿素溶液的喷射量根据主机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进行精确控制,以保证还原反应的顺利进行。此外,船舶主机SCR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对于其运行效果至关重要。合理的布局、精准的调试以及定期的维护能够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长效性。同时,使用高品质的尿素溶液也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总体而言,船舶主机SCR系统作为一种有效的尾气后处理技术,在船舶环保和节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范围的扩大,该系统在未来有望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六、船舶尾气是根据什么标准?
排放规定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果的船用设备。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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