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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特殊条款的作用? 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

2023-09-17 14:28:52大气治理1

一、工程特殊条款的作用?

特殊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二、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

一般条款指的是最普通的条款,也就是针对内容比较普遍的条款,一般条款适用范围基本上是涵盖了所有或者全部。一般条款也就具有一般和普遍的性质。

特别条款指的是针对于特殊情况作出的条款,或者认识针对于关键、重要的项目作出的条款,特别条款的涵盖范围较窄,而且也是具有针对性的。

三、消防法多少条款?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四、法律条款的表述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几百几十几条第二款第(一)项。

五、专利法五个条款?

专利法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申请、审查与批准,以及专利权实施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的保护这几大部分。

六、数列特殊根法?

特征方程 数列{An}:满足An+2 + s*An+1 + t*An=0

则其对应的特征方程为:x^2 +sx+t=0 ,设其两根为α、β

1).当α≠β时,An=k*α^(n-1) + m*β^(n-1)

2).当α=β时,An=(kn+m)*α^(n-2)

其中k、m的值的求法,用A1、A2的值代入上面的通项公式中,建立方程组解之即可

(1).数列{An}满足:An+2 -4*An+1 +4An=0 ,A1=1 ,A2=2 ,求通项An

解:特征方程为 (x-2)^2=0 ,所以α=β=2

设An=(kn+m)*α^(n-2) ,

所以(k+m)/2 = 1 ,(2k+m)=2 ,解得:k=2 ,m=0

所以An=(kn+m)*α^(n-2)=n*2^(n-1)

七、缠足特殊缠法?

1、缠脚的时候让女孩坐在矮凳子上,盛热水在脚盆里,将双脚洗干净,乘脚尚温热,将大拇趾外的其他四趾尽量朝脚心拗扭,在脚趾缝间撒上明矾粉,让皮肤收敛,还可以防霉菌感染,再用布包裹,裹好以后用针线缝合固定。

2、缠的时候慢慢收紧,让足部肌肤受到的压力一次比一次紧些,以两脚能忍受的小痛为度,在这期间把脚趾勒弯缠使脚向下略卷。

3、缠的时候,要用劲把裹布缠到最紧的程度,每次解开来重缠的时候要将四个蜷屈的脚趾头由脚心底下向内侧用劲勒过,每缠一次要让脚趾弯下去多压在脚底下一些。同时还要把四个蜷屈的脚趾,由脚心底下向脚后跟一一向后挪,让趾头间空出一些空间来。

4、脚裹尖的时候,四个脚趾都已经蜷回到脚掌底下,可是却未必能熨贴靠在脚底下,裹瘦的工作是把小趾骨(也就是外把骨)向下向内推蜷入脚心裹,把小趾跟的部位向脚心内侧往下用劲拗下去,然后用裹布勒着带紧。一

5、脚掌裹瘦了以后,接着进行裹弯的工作,裹弯是要在脚底掌心裹出一道深深的陷凹,陷凹越深,脚掌弓弯的程度愈厉害,裹到脚掌折成两段,前段的脚掌与脚跟紧靠着,中间一道深缝有时深达四五公分,小趾夹在深缝里,脚背因为脚掌弯折的关系,向上膨起成高坡状。

八、鲶鱼特殊钓法?

钓鲶鱼最好的时间是早上和晚上,鲶鱼主要是靠嗅觉来判别食物,所以钓饵越腥越好。离超市、菜市场近的可以买一点鸡肠子,用一次性网兜装好,记得在网兜里放点石头配重,用来打窝!钓的时候尽量用大线、大钩来钓,鸡肠子剪成小段挂钩就好!鲶鱼多的地方也可以用猪肺试试,猪肺会漂浮在水面,所以要用重一点的铅坠,效果也是很不错的!

九、专利法前五个条款?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十、商标法免责条款的应用?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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