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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2条解读? 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解读?

2023-09-03 05:04:44大气治理1

一、劳动法第82条解读?

【职同心合】为您答疑解惑:值得注意的是,题主问的是《劳动法》第82条,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很多人可能会将《劳动法》与《劳动而合同法》混淆,两者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条文的。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劳动法》第82条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其次,《劳动法》第82条需要搞清楚的几点:

1.“仲裁要求方”具体指哪一方?

在劳动关系中,一般有两方,一方是雇佣者,即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被雇佣者,即劳动者。

“仲裁要求方”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就看是谁提出了劳动争议,即谁提出争议,谁就是“仲裁要求方”

2.“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具体是从什么时间算起?

一般情况下,很多人搞不清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其实,复杂问题简单化,你就从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算。不要想那么多。

3.仲裁裁决收到仲裁申请的“具体日期”怎么界定?

一般我们最好采用邮寄的形式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这样做的好处是,邮件都有送达日期,可以很好的界定仲裁申请的送达之日。

最后,一旦当事人双方对仲裁无异议,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注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择“首次执行”。

二、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解读?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得采限制性招标:

一、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办理结果,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标,但以原定招标内容及条件未经重大改变者为限。

二、属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艺术品、秘密咨询,无其它合适之替代标的者。

三、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  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四、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因兼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厂商采购者。

五、属原型或首次制造、供应之标的,以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性  质办理者。

六、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约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术或经济上困难之虞,非洽原订约厂商办理,不能达契约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且已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开竞价市场采购财物。

九、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  者。

十、以公告程序办理设计竞赛,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十一、公营事业机构因营业需要,必须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经依所需条件公开征求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

十二、购买残障、原住民、慈善机构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营利产品或劳务。

十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及第十款之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三、电子商务法第20条解读?

电子商务法第20条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交付义务以及商品运输中风险和责任承担的规定。具体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四、《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解读?

1、如何解读,你需要的是什么?本条的大概意思和要求? 2、我的理解是: (1)规定了食品生产【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规定了【 不得从事食品行业中“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范围,即: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入口食品行业工作。(3)规定了食品生产【 经营人员】的法定义务:即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3、建议:如果想更好地理解本条,还请看一下《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责任中与此条相关的条款,可以明确如果违反此条,应受到什么处罚。

五、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110条的理解: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3、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

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七、刑事诉讼法 第288条解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属于法定范围内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和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平正义和效率价值。

八、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

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对违反法律条款规定的事实未做认定、认定部分或认定指向不明确,均属于认定不清。如《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违法事实要件中对象为“土地”,行政机关只需认定违法行为人占用土地即达到认定事实清楚的要求;而该法第74条规定的违法事实要件中的对象为“耕地”,则行政机关必须认定违法行为人占用的为耕地,而不可仅认定占用土地。

事实一般包括“六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对应到违法案件中,就是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主体,以及违法的原因、过程和后果。

时间涉及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行为地点决定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也是判定占地是否符合规划、采矿是否超层越界的关键因素;而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主体是否遗漏,自然人年龄及精神状况等均涉及处罚情节和责任承担,是事实认定的关键因素。

在多数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原因、过程等因素不属于必须认定清楚的事实,但违法结果则是必须认定清楚的事实。在某些案件,违法结果甚至关乎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违法结果出现后实施的行为也属于须认清的事实。具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应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相应事实应认定清楚。

九、法字解读?

法字的解读:

“法”是汉语通用规范一级汉字。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法”本意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

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法”所指的范围大,多侧重于法令、制度。“律”所指的范围小,多着重在具体的条文。所以“遵先王之法”不能说“遵先王之律”,变法不能说成“变律”。用作动词时“法”是效法、仿效,如“法先王”“法天地”;“律”是按一定的准则来要求,如“严于律己”。

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释义?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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