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护有哪些法律名称?
一、社会保护有哪些法律名称?
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籍法、国旗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婚姻法等等。
二、有哪些法律保护儿童?
目前有多项法律保护儿童。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针对儿童问题进行规定和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目前我国儿童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家庭和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2. 在教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立了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儿童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3. 在医疗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规定儿童有权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并且对儿童就医过程中的权益作了详细规定。4. 在刑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特定针对性的罪行,如强奸、猥亵儿童等,以保护儿童安全和权益。
三、华人受法律保护有哪些?
首先,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些专项涉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了诸如华侨回国定居、引进侨资、技术、设备与人才以及华侨教育、婚姻、收养、出入境、墓葬等内容。例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上海、广西等地方制定了《华侨捐赠条例》,国务院侨办、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规定了华侨祖墓的问题。
其次,部分规范性文件则根据华侨的特点作了专项规定,如《国籍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婚姻登记条例》分别规定了华侨国籍的确认、取得、恢复与退出、华侨国内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问题、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离婚问题等。
第三,部分规范性文件对华侨与国内其他公民共性的权益,规定实行国民待遇,如《选举法》明确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财产继承权等问题。
四、祖坟地有哪些法律保护?
祖坟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1、祖坟属于著名人物的墓葬的,例如孔子墓,秦始皇墓等已经列入国家文物保护名录,这个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保护。清代以前的墓葬,无论身份,都属于文物范围,受法律保护。
2、上述范围之外的祖坟,由于历史原因,多数没有相关土地等所有权,但坟主的相关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拆迁范围内,相关单位往往和坟主协商,付给一定的费用(一般5000元左右)予以迁坟。拆迁部门不协商就迁坟毁坟的,属于侵权行为,坟主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予以补偿;如果坟主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坟,拆迁单位在履行告知等义务后有权按无主坟处理。
3、非拆迁单位无正当理由毁坏坟墓,亦属于侵权行为,坟主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予以赔偿,恢复原貌;毁坏坟墓情节严重的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侮辱尸体罪,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1)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 (2)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自挖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以盗窃罪论处.处理这类案件,不以被盗掘的古墓葬、古遗址是否已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限,但对于盗掘已被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古遗址(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县级)的,应从重处罚. (3)对盗掘中窃取文物和破坏文物的,均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被盗、被毁文物所应评定的级别等情节予以处罚. (4)盗掘古墓葬、古遗址,以盗窃罪论处的案件,在量刑幅度上,可以参照盗窃馆藏文物的量刑标准,予以处罚. (5)盗掘古墓葬、古遗址,虽未窃取到文物,但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窃罪处罚;如在盗掘古墓葬、古遗址时,破坏了经鉴定属于不能移动的珍贵文物,应依法从重处罚。 (6)对于群众性的盗掘古墓葬、古遗址案件,要实行惩办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区别对待.惩处的重点应当是盗掘集团或者聚众盗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教唆犯,惯犯,累犯,与投机倒把、走私、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罪犯有勾结的主要犯罪分子. (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生产中出土的文物进行哄抢或者私分、私留的,对参与人员分别以抢夺罪或者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文物必须追缴,送文物主管部门.
五、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律有宪法,物权法,民法典。
六、有哪些法律是保护商家的?
你只是咸鱼平台的用户,不是经营者,所以对方不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你。此处相对于消费者的经营者是咸鱼。你和买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我国经济类法律对经营者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你并不是专门从事商品经营的,所以并不是经营者。
七、保护地球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臭氧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对强调地球臭氧层造成的损害颇有助益。由于有一项被称之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条约,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分期禁止造成臭氧层损耗的化学品,以更安全的替代品加以取代。这项努力将使数以百万计人民免于因更多暴露在紫外线辐射下而增加患皮肤癌风险。
防止过度捕捞:世界上16%的鱼类都被过度开采,8%已严重耗减或正在枯竭后复苏。粮农组织监测海洋渔业生产并发出警告,以避免过度捕捞造成的损害。为了处理这个问题,粮农组织及其成员国共同努力制定了1995年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禁止有毒化学品:《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谋求使世界摆脱有史以来创造的若干最危险化学品。这项2001年通过的联合国公约专门针对12项能够造成人员死亡、破坏神经和免疫系统、致癌和引起生殖系统紊乱、妨碍儿童发展的有害杀虫剂和工业化学品。其他联合国公约和行动计划也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处理气候变化、保护濒危物种、防治荒漠化、清理区域海洋和遏制有害废料跨界转移。
促进世界各大洋的稳定与秩序:联合国根据一项公约,率领国际社会努力对利用海洋情况加以管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几乎获得普遍接受,该公约第一次为海洋表面和海洋下面的一切活动提供了全面法律框架。公约为建立海洋区、确定国家海事管辖权、公海航行、沿岸国和其他国家权利与义务、保护和养护海洋环境义务、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都制定了规则
八、保护海龟制定的法律有哪些?
三沙市西沙群岛海龟保护规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0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西沙群岛海龟资源,保护和改善海龟栖息地和产卵场的生态环境,减少人类活动对海龟生存条件的干扰和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西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从事海龟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保护的海龟,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海龟物种。
本规定所称的海龟及其制品,是指海龟的整体(含活体、死体和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龟保护工作。
综合执法、公安、海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洋渔业、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关、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海龟保护工作,共同建立防范、打击海龟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
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有关海龟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查、救助、管理、宣传、科研、教育等海龟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制定专项保护发展规划,将海龟保护工作纳入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规划管理西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加强对影响海龟生息繁衍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可能影响海龟生存水域、场所和条件的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和评估,将调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优先原则和海龟洄游产卵的实际情况,在产卵场海岛及周围海域的一定范围内划定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及时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在产卵场海岛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维护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的有关设施、标识;
(二)监视、记录海龟产卵、孵化情况;
(三)组织人员对产卵场进行巡查;
(四)对海龟保护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收容救护:
(一)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移送的海龟;
(二)在野外发现受伤、患病、受困等需要救护的海龟,经现场处理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
(三)产卵巢穴受海水淹没威胁,需要转移保护的;
(四)需要收容救护的其他情形。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恢复野外生存能力的海龟进行野外放归;对死亡后经检疫合格并具有科学研究、公益展览等利用价值的海龟,应当依法处理;对死亡后检疫不合格的海龟,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不得在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等需要必须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应当事先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因对海龟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经批准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禁止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石、挖砂、砍伐,以及倾倒、弃置、堆放、处理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等破坏产卵场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原有居民有必要迁出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并依法对合法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的安置和补偿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建立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清运制度,完善清运设备设施配置。
第十六条 禁止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必须捕捉海龟、采挖海龟卵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饲养、孵化海龟。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或者利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首饰品、装饰观赏品、旅游纪念品、医药化妆品等,或者擅自从事收藏、展示海龟制品等利用活动。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了食用非法购买海龟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申请批准,依法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持有或者附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许可证、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专用标识等。
对救护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封、扣押、没收的海龟等特殊情况必须运输、携带、寄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或者组织交通运输、邮政、民航、快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查验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在重要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发现海龟受伤、患病、受困、死亡等情况需要救护或者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或者处理措施。
进行捕捞作业、垂钓等活动误捕海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或者按照前款的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以海龟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海龟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检查海龟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相关行为人和责任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一)进入放置海龟及其制品的场所;
(二)询问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三)要求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提供合法证明;
(四)对海龟及其制品进行检查、拍照、录像、抽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破坏海龟产卵保护区域标识的;
(二)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未经批准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
(四)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后不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
(五)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未按照规定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未经批准对海龟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石、挖砂、砍伐,以及倾倒、弃置、堆放、处理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等破坏产卵场环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饲养、孵化海龟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或者利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首饰品、装饰观赏品、旅游纪念品、医药化妆品等,或者擅自从事收藏、展示海龟制品等利用活动的,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许可证、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专用标识和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了食用非法购买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误捕海龟后不立即放生或者不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立即改正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海龟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进行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其他岛礁及其周边海域从事海龟保护及相关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保护未成年法律有哪些?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对未成年人实施惩罚和救助等方面的基本内容。
2. 刑法保护:刑法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实施的刑事惩罚,如强奸、性侵犯等行为。
3. 劳动法保护:劳动法规定了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在职业选择、就业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
4. 教育法保护: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青少年教育事业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方面。
5. 婚姻家庭法保护: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禁止早婚早育,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
以上是常见的几种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当然不仅限于此。
十、自我保护法律有哪些?
自我保护的法律首先是民法典。因为民法典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非常广泛,个人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都在这个法律中有体现,它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而作为一个自然人,其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这两大权利就是民法典的两个支柱。
其次主要就是行政法领域里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 前者对抗坏人的作恶,后者是对抗不法的国家行为。
最后一个我认为就是诸法的保护法————刑法。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坏人作恶最极端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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