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治理措施方案 大气污染物治理措施方案怎么写
一、扬尘治理方案及措施?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对辖区建筑施工现场关于扬尘治理的具体要求以及做到六个百分百。
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2、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管理部、分公司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管理部、分公司是实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保证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管理措施的落实,保证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奖惩。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按照承包范围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4、所承接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并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
5、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情况的检查。
6、管理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并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
7、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四周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置连续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临主干道围挡不低于2.5米)。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使用坚固、美观、可周转使用的硬质施工围挡。拆除工地必须设置隔离围挡,围挡应封闭严密。
8、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池和定型化车辆自动冲洗装置,保证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适时洒水和清扫,防止扬尘。
9、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排水管网,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排水设施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沉淀淤泥要及时清除或集中存放。
10、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及生活区、工作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确保地面坚实平整;闲置场地应进行固化、绿化等防尘处理。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整齐。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并悬挂标示标牌。
11、在所属范围内项目中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力争做到能用尽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场地扬尘防治工作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的有关要求执行。
12、建筑施工现场在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前,应对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程度进行判定,在正常施工情况下不能有效控制扬尘的,应当对拟作业的土方事先采取增加土方湿度等处理措施,以有效减少扬尘污染。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多余土方应及时清运出场。现场堆置需要回填使用的土方应进行表面固化和覆盖。
13、出现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必须采取防扬尘应急措施,且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及工程拆除等作业。
14、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必须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网进行全面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使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15、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施工现场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及时洒水清扫,做到工完场清,道路清洁。
16、施工现场选用的土方或工地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为密闭式或有覆盖措施的运输车辆;泥浆运输车辆必须选用全密闭式车辆。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运输沙石、灰土、渣土、工程土、泥浆等散体物料的车辆封闭严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遗洒飞扬。
17、主城区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现场主要扬尘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施施工全过程实时监控;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现场提倡并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18、违反扬尘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工办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管理部、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给予通报批评。
19、项目部应认真对待公众针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的反映和投诉,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扬尘污染。
20、管理部、分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工作督导机制,加强对所辖项目部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
二、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是什么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治理?
一,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如工厂上脱硫工艺,减少粉尘排放等等;
二,采取集中供热等措施,节约能源的同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多植树造林,改善下垫面,减少风吹尘;
四,鼓励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浪费的同时减少温室气体等的排放;
五,区域协同控制,大气污染不是一个城市的问题,在特定的天气条件下污染物会输送到其周边。
三、陕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方案?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和职业操守,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四、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方案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以治理小造纸、小水泥、城市污水为重点。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小造纸治理:严格监管已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废纸再生企业;停产治理环保手续不完善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纸制品企业、商品浆造纸企业。
(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年底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三)城市污水治理:期间。市城区、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其它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开工建设,所有县(市、区)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吨。年,市城区、麻城市城区、市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它县要确保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区别对待。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市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合法经营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国发〔〕40号)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非国有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二)严格依法执法。
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造纸、小水泥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市区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各县(市、区)县城在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四)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力度。必须全部安装在线污染监控系统。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全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对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方,由市环保、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对县(市、区)有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予以纠正,应收未收的排污费全额上交市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属于关停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其他类型企业,要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职工。各县(市、区)要按照积极消化、统筹安排的原则,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关停企业人员。
(六)集中销毁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支持地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市发展改革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市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查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
市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四、明确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造纸、小水泥的治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做好环境保护三个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工作方案,于月底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相关牵头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全面、准确上报相关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在当地媒体上对关停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成立工作专班,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报道。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选派优秀人员参与工作,搞好协作。需要制定具体政策办法的由牵头单位制订相应文件尽快出台。市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严格奖惩措施,市政府每年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推动工作开展。
五、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方案及措施?
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或2.5米,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其次,对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易造成扬尘环境污染的原材料,应在其周边设定不少于堆放物高宽比的封闭型围栏;工程项目钢管脚手架两侧应用密目式安全防护网开展封闭式。
六、扬尘治理措施?
1、工地出入口按要求设置冲洗设备、排水沟和泥浆沉淀池,进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方能放行,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整洁。
2、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防止尘土飞扬。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垃圾、渣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它有效防尘措施。
4、工程高处的物料、施工垃圾、渣土等采用袋装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收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
5、施工场地内及周边随时洒水进行湿发作业。
6、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它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七、中国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和所用时间?
根据《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4)》,中国治理雾霾污染需要20-30年。
报告指出,根据英国、日本、德国、美国治理大气污染的经历,中国要“从根本上而不是一时”治理好雾霾、重现蓝天白云,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技术水平,需要20-30年时间。
即使是采取最严厉的措施,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最快的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奇迹性的改善环境,也需要15-20年左右的时间。
八、大气污染物的大气自净?
污染物可以通过大气的自净能力,使浓度降低到无害的程度。大气的自净作用主要是物理作用(扩散、沉降),其次是化学作用(氧化、中和等)和生物学作用(植物吸收等)。
(1)扩散作用:当气象因素处在有利于污染物扩散的状态下,而且污染物的排出量并不非常大时,扩散作用的效果是很好的。一方面能将污染物稀释,另一方面可将一部分污染物转移出去。
(2)沉降作用:依靠污染物本身的重力,由空气中逐渐降落到其他环境介质中(水、土壤)。直径大的颗粒,可以自行降落。直径小的颗粒或气态污染物可以吸附在大颗粒上共同降落,也可由若干小颗粒聚集成大颗粒而降落,使大气中的浓度降低。例如尘土也可被雨雪水冲洗降到地面,使大气清洁。
(3)氧化作用:大气中的氧化合物或某些自由基可以将某些还原性污染物氧化成有毒的或无毒的化合物。例如C0能氧化成C02。
(4)中和作用:例如大气中的SO2可以与氨或碱性灰尘起中和作用。
(5)植物吸收作用:有些植物能吸收某些污染物,从而净化了空气。
九、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系统堵塞,主要集中在脱硝(或脱白),普遍存在换热器和催化剂的堵塞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有色烟羽。消白是钢铁行业很特殊的一个治理动作——消白后还存在有色烟羽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氨逃逸。氨逃逸,在电力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很严重。电力行业锅炉运行负荷波动幅度不会太大,但是钢铁行业烟气负荷波动幅度非常大,工况波动非常大,所以更没有办法实现精准分氨。
十、柳絮治理方案?
采用更新树种、疏伐、修剪、化学抑花等方法。
增加柳树的修剪次数和周期:通过加强柳树的修剪工作,可以减少柳絮的产生。修剪时应注意柳树的生长情况,对于枝条过密的柳树,要适当削减枝条,以增强柳树的透气性和日照性,从而减少柳絮的产生。
喷洒农药:使用合适的农药可以控制柳絮的产生。喷洒农药的时间应该在柳树开花前和柳絮成熟前进行,这样既可以保证农药的有效性,又可以减少农药对环境的影响。
安装柳絮屏障,柳絮比较严重的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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