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权以环保关停、关闭企业吗?且不予补偿?
对于当今因为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只要证照不全,就一律关停,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首先,不能采取采取一刀切的模式,有的地区是老百姓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这些小企业在产生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空间,一方面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
其次,应当进行合理补偿。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枣困手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文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作为公民,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凳嫌在具体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尺薯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
本文以以案例进行回答:
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一起天津印刷厂关停的案件,基于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在此分享给各位企业主。
一、 包装印刷业环保整治背景
印刷行业中,主要污染物来源是油墨及润版液。由于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印刷厂使用的仍是溶剂型油墨,因此会在印刷过程中产成挥发性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包装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排放治理成为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领域。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料、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综合整治。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4-2017年VOCs控制的进度。在上述文件基础上,2014年7月,天津市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成为全国首个地方VOCs排放标准。2016年2月,天津市发布《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2017年6月19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明确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在2020年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对未纳入名录的印刷企业,如有名录中规定的通用工序的,也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近几年开展的环保督查,对包装印刷业冲击较大。这其中,利乐中国于2017年7月关停位于佛山的工厂,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 企业按照规定进行VOCs治理,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
2017年,在收到环保局对于VOCs治理的整改要求后,当事人印刷厂为了配合政府对于VOCs的治理,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改造,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并加强过程控制,完善废气收集,还投资建立了挥发性有机物吵蚂首在线检测系统,并准备积极申报绿色印刷认证。根据天津市环保局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类项目补助管理办法,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项目,非防爆型在线监测系统每套补助20万元。虽然上述补助,对于企业的整改投资来说并不算多,但确实也算是一种政府鼓励环保治理的政策支持。
2017年9月,6部委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并且推进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建立VOCs减排激励机制。在各地针对VOCs的治理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有相应的环保资金补助政策,具体到个案中,当事人可以询问当地环保局,以了解相关政策。
三、 一刀切关停企业,政府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017年底,当事人企业完成了整改,但环保局却仍以企业在居民区附近,不符合选址条件,而最终下达了关停通知。然而,当事人企业10年前在涉案场地建设厂房,依法取得了升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土地证和房产证。建厂时企业周边并无居民区,只是近几年周边才逐渐新建居民楼,居民对印刷厂的投诉也逐渐增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主办律师一方面向环保局申请相关整改标准,一方面针对环保局下发的关停通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当事人企业证照齐全,并且也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整改,因此,其并没有违反任何环保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至于环保局以企业选址不符合规定为由,关停企业,更是毫无道理。在企业建成时,是符合当时环保要求的,环保局也允许企业物孙进行生产。现在,由于城市发展以及政府规划方面的原因,造成现在企业被居民区环绕的现状,不能归责于企业自身,并且为了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及环境对影响,企业已经斥巨资进行相应整改,政府不能“一刀切”地对企业进行关停。
经过诉讼,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向法庭陈述上述事实,环保局自知理亏,在庭审结束后主动与我方联系,承诺会撤回关停通知,要当事人撤诉。结合当事人意愿,我方在环保局撤回关停通知后,撤回了起诉。当事人企业得以继续合法生产经营,而针对因关停通知造成的企业近半年的停产停业,主办律师与环保局经过积极协商,达成了初步的赔偿意见。
本案中,由于企业证照齐全,并且按照政府要求进行了整改,因此企业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而政府的关停通知,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实际上是对企业行政许可的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擅自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只要企业依法按照要求,进行环保整改,政府违法关停的,企业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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