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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空气污染的办法(治理空气污染的办法有哪些)

2023-05-12 00:24:26大气治理1

一、室外空气污染如何治理?

空气污染的解决方法有:

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合理规划工业区与非工业区。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气过度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部地区严重污染事件发生。

  4、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有的有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和油脂,因此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叶子经雨水冲洗后,能继续吸附飘尘。如此往复拦阻和吸附尘埃,能使空气得到净化。不要乱扔废弃物,完美的城市是人人的责任。

二、治理空气污染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控制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根本措施,而治理途径是多方面的。

1、工业合理布局,以方便于污染物的扩散和工厂之间互相利用废气,减少废气排放量。

2、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群,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排放方式。这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力措施。

3、改变燃料构成。如城市工业和民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的发展,低硫燃料和新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采用。要推行采煤,以除去煤中大部分硫(主要是硫铁矿硫)。

4、减少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是改时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加强交通管理。

5、工业装置排放的有毒气体,要从工艺改革和回收利用方面予以控制。

6、烟囱除尘。烟气中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分干法(以固体粉未或颗粒为吸收剂)和湿法(以液体为吸收剂)两大类。

三、楼道治理最好的办法?

楼道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每家每户都要自觉尊守市民守则,自己的门前不要随便放垃圾,自行车电动车不要随便放在楼道里,以免引起火灾,另外各家各户不得把自家不用的旧家具,旧物品随便放在楼道,一方面影响居民的出行,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农村涝池治理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好农村涝池,更好地发展经济,急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治理。治理办法有很多。主要治理办法有:深挖排水沟,让多余的水能够及时地排出去,或用土将涝池填满垫高,加以利用。深挖涝池形成水塘,可以用来养殖鱼虾、甲鱼、螃蟹,还可以用来种藕等。

五、钟南山是如何看待空气污染治理的呢?

前两天,沙尘、雾霾天气席卷我国北方大部地区,大有“黄沙蔽日”“黑云压城”之势,让民众产生了不小的心理压力。

而另一种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因其在视觉上的不可见而被人忽视了。“通常大家对于空气的评判都比较主观,眼见为实,但其实一些看不见的,譬如臭氧,更需要关注。”在3月28日召开的2018年全国社会发展创新工作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钟南山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表示,臭氧虽然不会造成雾霾,但其浓度过高,对心脏以及很多神经系统都会产生影响。譬如在珠三角地区,雾霾已经相对较少,基本能达标,但空气污染治理还在进行,关键就是臭氧问题还没有解决。钟南山提醒大众,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绝不能仅仅考虑室外空气。“室内空气是大气污染的重要部分,通常我们80%的时间都在室内活动,室内除了大气污染以外,二手烟、各种家具、不合格的装修等,都会产生很多的疾病。最突出的是两种,一是过敏性疾病,二是血液病。”

六、公司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实施办法?

要增强行动自觉,紧紧抓住深化推动“四个有效嵌入”、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股份制改造三个环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重点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上下功夫,着力补强安全治理体系中的短板和弱项,推进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要一方面坚持市场导向,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效率效益,推进经营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要从思想上引导,在维权上发力,推进法治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七、2021年中国治理空气污染的贡献?

2021年10月27日,国际环保组织亚洲清洁空气中心发布的《大气中国2021: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进程》显示,自2013年以来,中国空气质量已连续7年显著改善。最重要的标志是,2020年全国337个城市空气质量全年平均达标天数比例升至87%,260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大于80%。2020年全国6项污染物年评价浓度整体实现全面达标,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数量增至202个。

更有指标意义的是,2020年全国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至33微克/立方米,首次迈入中国国家标准达标线,臭氧在2020年实现了年评价浓度首次同比下降。

从2013年到2020年,空气污染连续7年显著改善,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曾经,中国的空气污染严重。2013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的年度冬季燃煤取暖系统开启的第二天,以中国东北地区哈尔滨为中心,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在内的地区发生大规模雾霾污染。哈尔滨市的PM2.5的日度平均值一度达1000微克/立方米,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值的40倍。同年12月,重度雾霾几乎涉及我国中东部所有地区。天津、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浙江、上海等多地空气质量指数达到六级严重污染级别。当时,中央气象台称,中国平均雾霾天数为52年之最。

2020年,全国PM2.5年均浓度降至33微克/立方米。具体来说,中国城市中,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综合评分前三为安徽合肥、四川雅安和广东佛山,合肥、广州、深圳、北京、杭州等9个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成效分和努力分都达到“好”等级。而且,35个城市2019年PM2.5平均浓度已达标且持续显著改善,包括浙江省9城市、珠三角9城市及河北、四川等部分城市。

达到这样的成就来自三方面的艰辛努力,结构调整、末端治理和科学支撑。其中,大力使用清洁能源和减少重污染能源的使用是一个重要原因。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降至56.8%,煤电装机比重首次降至50%以下,同时,煤电超低排放总装机容量达到了88%。

在能源、工业、机动车等方面采取了积极的减排措施,也因此更能吸引国内和国际的人们来生活、工作和投资。但是,也应当看到,即便2020年全国PM2.5年均浓度降至33微克/立方米,也只是达到了中国国家标准达标线,离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还有很大距离。

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是,PM2.5年平均值10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值25微克/立方米;粗颗粒物(PM10)年平均值20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值50微克/立方米。而且,世界卫生组织在2021年9月22日发布的新的《世卫组织全球空气质量指南》中建议,将目前的pm2.5推荐值减半,PM10的推荐限值降低25%。如果目前的空气污染水平降低到最新指南中提出的水平,全球近80%与PM2.5相关的死亡都可以避免。

2021年9月,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评估称,每年约有700万人死于与空气污染有关的疾病,如卒中、慢性呼吸道疾病、心血管病、肺癌和其他癌症等,而且空气污染也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的空气质量连续7年改善当然是一个巨大的成就,但离最高和最健康标准还有距离,我们还需继续努力。

八、交通拥堵的危害和治理办法?

一、交通拥堵的危害:1.增加社会成本;2.增加环境污染;3.浪费能源;4.降低社会活动效率

二、交通拥堵的治理办法:1.改善交通规划完善交通设施;2.加强交通管理措施。长远来看,治理交通拥堵的方法是改善的城市规划,降低大城市的人口密度,推动二三线城市的新产业发展,促进人口在大中小城市的均衡分布。

九、小区卫生治理的好办法?

措施一: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社区环境卫生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街道、社区不断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管理责任制,清扫保洁员的四定(定人、定岗、定时、定责)制,环卫质量监督制等,而且使各类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符合本社区的区情,实施贴近实际,能够落实到位。

措施二:坚持每日卫生管理巡查

各社区按照责任分工,每天安排专职人员巡查自己所包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对不易解决的环境问题,由社区及时与相关单位、业主等责任人联系,说明情况,督促其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剩料进行清理;对无责任人的环境问题,由居委会牵头进行解决,确保社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措施三:多层面动员监管社区环境

为使社区环境建设秩序井然有序,各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社区干部亲自抓,经常带领社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下社区巡查;社区包区干部定期到社区进行检查;边干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措施四:社区工作人员坚持周末义务劳动制

社区工作人员每个周末坚持义务劳动,在社区统一安排下,开展清理卫生死角、楼道楼顶杂物、乱堆乱放、乱牵乱挂、乱刻乱画和清理花坛行动,让老百姓从居家过日子中切身体会到环境的改变。

措施五:充分发挥工作协调机制作用。

社区要不断加大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完成了老旧小区的硬化、绿化、美化工作。同时,对小区发生的门窗破损、道路失修、基础设施损毁等问题,主动同产权单位、物业、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各方快速解决发生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社区硬件水平。

措施六:治城与育人相结合

社区坚持以人为本,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环境创建,加大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清洁阜新、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居民环境卫生参与意识,形成良好的的人文软环境,促进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十、矿山环境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环境,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保护,是指矿业生产活动中,为保护矿山环境和防治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采取的环境保护行为。开发矿产资源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起的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对水体、土壤、空气的污染;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危及公民健康和财产损害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五条 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保护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矿山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 鼓励增加矿山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普及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矿山环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矿山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 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山的名称、企业名称、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性质、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种类、规模和年限;

(二)矿区周围地区自然环境状况(包括水、气、土地、植被、野生动物、人文建筑等);

(三)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的种类、成份、数量、处理方法和计划;

(四)矿山开发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预测;

(五)对矿山环境引起的最终不可避免的不良影响及影响程度与原因;

(六)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

(七)矿山环境监测制度;

(八)矿山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简要分析;

(九)采矿申请者对矿山环境保护所承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采矿申请者签章及日期。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在延续和变更采矿许可证时,应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大、中型矿山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矿山企业法人,是本矿山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编制具体的环境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恢复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矿山发生的环境纠纷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当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和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年检)同时进行。矿山环境管理工作列入矿产行政管理目标,并实行考核、奖惩。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各类矿山企业进行矿山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进行调查和评价,制定本行政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和专项复垦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制定和发布《安徽省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工程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三章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十八条 矿产开发论证和设计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问题,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采矿方案或技术措施,积极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新成果,减少或避免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矿山企业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采矿、选矿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和淘汰。

第十九条 禁止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条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矿山(矿田、水体、空气)环境的落后方法和技术生产黄金等贵金属、硫磺、磷肥、石棉制品和有色金属等。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空气、土地及水源的破坏和污染;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地面开裂、塌陷、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和盐碱化。

陡坡开采或堆放土、矿石、废碴要保证边坡稳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治崩塌和滑坡的发生。

矿山的开采范围与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以及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等,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采矿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矿区与相邻地区水均衡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合理开发和利用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防止水污染与水源枯竭。对酸性矿坑水及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必须采取净化措施,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

存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采出的暂不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物、低品位矿石、难选的矿石和含有有用组份的尾矿,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妥为存放,其堆放场和贮存池应采取防止流失、自燃和避免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产生的废石、废碴或者不能再利用的尾矿,应设置堆放场或尾矿池存放,堆放场或尾矿池应节约用地并与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荒地和废弃地,应保持尾矿坝稳固,采取防自燃、防粉尘、防溢流和防渗透的措施,避免扩散与流失。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碴或尾矿直接埋入地下或倒入水体,其堆放场或贮存地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透、防自燃和防失散的措施,并设置雨水和渗出液的收集、处理、采样和监测设施。

第二十六条 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固体矿物和废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准露天存放或向水体排放。

第二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措施,恢复土地用途。

采矿权人对其矿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耕地、草原和林地等的破坏,必须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返田、植树种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进行恢复。恢复工作应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分期进行。最终的恢复工作,必须按规定要求在闭坑前或者停止开采后按期完成。

矿山环境恢复的费用由采矿权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应当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现有矿山应制定计划,逐年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闭坑矿山在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由采矿权人(即受益者)出资治理。

鼓励现有和闭坑矿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

第三十条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存入银行专户,利息转入本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做它用,只能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逐步返还保证金,在矿山环境治理完成后,并验收合格,返还全部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未交纳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采矿登记,不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矿山环境恢复工作应与矿山开发工作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避免对周围地区造成损害,达到所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防治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矿山环境恢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矿山闭坑后的最终恢复工作由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因矿山开发活动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应进行恢复并达到下述基本要求:

(一)对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进行回填、整治、夯实,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可供其它利用的状态,并不得产生扬尘、水土流失、崩塌、滑坡等;

(二)被恢复土地的利用,不会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不会减少水源或污染水源;

(三) 废弃物堆放要稳固,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应当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废弃物上应当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开挖占用耕地时,必须将耕地耕作土层的土壤单独堆放,用于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本企业或邻近企业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石、废碴,充填挖损区、塌陷区或地下采空区,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五条 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槽、井、孔、坑、巷等不能作其它用途的,必须进行封闭或者填实,恢复到安全状态;对形成的危岩、危坡、山地开裂、地面沉降和塌陷等必须进行治理,排除危害,必要时应设置安全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碴堆、尾矿坝、废水池和废液池,在闭坑时要采取永久性的治理措施,保证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或危害。

第三十七条 对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线、道路和景点等,不得阻断或者破坏,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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