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气治理 > 正文内容

空气治理的上市公司(空气治理龙头股)

2023-05-09 18:09:31大气治理1

一、空气治理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首创股份 大陆 水务类 北京

北控水务 香港 水务类 北京

博奇环保 东京 烟气、污水处理等 北京

多元水务 美国 水务类 北京

伊普国际 新加坡 水务类 北京

蓝星清洗 大陆 水务类 北京等

中环水务 香港 水务类 北京上海

龙净环保 大陆 烟气处理 福建

二、污水治理空气治理属于什么专业?

与水污染及空气治理密切相关的本科专业为环境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等。环境工程主要培养学生具备环境科学技术和给水排水工程领域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管理规划方面的基本能力。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指城市用水供给系统、排水系统(市政给排水和建筑给排水),简称给排水,排水阶段包含污水的再处理。这两个专业为相关单位较为倾向招聘的专业,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就业相对优于环境工程。

三、什么是空气治理?

“空气污染治理措施有:实施电力绿色调度、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限污或停产、加强道路保洁、重点车辆禁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革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绿化造林等等。”

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四、空气治理操作流程?

室内空气治理流程

1、植物净化空气

从植物中提取出来的纯植物性清除剂,为天然产品,对环境不会产生二次污染,是理想的空气污染清新剂。其对甲醛、苯、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在居室内放一些抗污染的花草,也能起到“空气净化器”的作用。如常青藤能让90%的苯消失,吊兰能让96%的一氧化碳、86%的甲醛和过氧化氮,天南星的苞叶能吸收80%的苯、50%的三氯乙烯,仙人球、芦荟都都有净化空气的功能。

2、光触媒治理

该方法是新近从国外引入,应用较多的一种,对重度污染治理见效快,但价格也较高。光触媒在进行光合作用、发生化学反应过程中,可能产生轻微的二次污染,对壁纸、木制家具的油漆表面会有影响。此类清除剂对甲醛去除效果为70%左右,对苯、TVOC的去除效果在80%以上。

3、臭氧治理

臭氧属强氧化性,是国际公认的常用、安全的物理治理法,适用于中度、轻度污染。其最大特点是不产生任何残留物及二次污染。但采用该技术治理时,人要暂时离开房间,以免中毒。其对甲醛的去除效果为40%左右,对苯的去除效果在90%以上,对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4、采用空气净化机

格瑞卫康致力于室内环境的改善,专注于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自主研发生产的室内污染防治、家居清洁养护、空气净化和优化几大系列产品,贯穿于人们装修入住前的污染防治、到入住后的家居护理与保养、再到室内空气的长期净化。其中的甲醛清除剂、装修除味剂、空调清洗剂和空气净化机等已经成为行业典范产品。格瑞 卫康HSE室内污染防治工程服务为众多的消费者解除了室内污染带来的痛苦,倍受消费者好评。

5、通风换气

多开门窗通风换气。每天开窗通风两次,每次最少十五分钟。这是新装修房屋的房屋,不论有没有做专业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都要去做的一件事情。通风换气利于室内污染物的排放,有效降低污染物浓度,还可以让装修材料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尽早释放,清新空气等特点。

6、负离子治理

用一种产生高压电的仪器电离分解有害气体,使苯、甲醛等有害气体快速氧化成负离子,与空气结合后,还原成氧气、水和二氧化碳。这种方法见效快、无污染,不留死角,可定期采用,作为集中治理室内空气污染超标问题的一种选择。此类方法对甲醛、苯、氨、TVOC的去除效果可达70%左右。

7、炭治理

竹碳、活性炭等都是利用碳吸收异味、吸附有害气体的原理,来治理室内空气污染。它具有成本低、无毒副作用的特点,但见效较慢。此法可作为室内空气污染轻微超标的长期治理方法。其对甲醛的去除效果为50%左右,对苯的去除效果在90%以上,对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 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上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治理活动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

  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其他证券基金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本准则规定,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加强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七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选任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提名、选任程序,保障董事选任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五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选任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监事会会议参照本准则对董事、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制度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节 薪酬与激励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七章 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十八条 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第七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十条 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时,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促进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注重了解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状况。

  第八十二条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等方式多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上市公司结对帮扶贫困县或者贫困村,主动对接、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八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九十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一条 鼓励上市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九十三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九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依法对相关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公司治理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同时废止。

六、空气治理行业前景如何?

前景非常好。环保是国家重点抓的,常年不会放松

七、上市公司绿色治理理念?

“公司坚持高标准定位,完善绿色治理架构,绘就可持续发展底色。”上述负责人表示。

深圳能源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构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组成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形成“董事会负责、管理层执行、部门协调配合”的多层次绿色治理体系,确保绿色治理制度的科学性及其实施和更新。

成立战略委员会,以绿色标准为基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对绿色治理行为进行有效指导。

公司还成立生态文明建设、“深圳蓝”可持续行动、“无废城市”合作示范项目等专门绿色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定期召开绿色治理专题工作会议,并在定期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清晰、准确、充分地披露公司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检测方案以及其它环保相关信息,使利益相关方能够准确地评估公司经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深圳能源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绿色管理。在供应链、采购和生产等多方面推行绿色理念,优先选择环境影响最小化的产品和服务,采用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以及能效和节能技术,提供环境友好型的产品和服务。

八、空气预热器的漏风治理?

1、漏风的原因分析

1) 由于转子转动,必然会将格仓中的空气带入烟气中而形成携带漏风。

2) 由于转子转动,动静之间必然存在间隙,烟气侧为负压,空气侧为正压,因此由压差的存在而使空气漏向烟气负压侧而形成直接漏风。

①空预器漏风控制系统(LCS)一直工作不正常,运行中热端扇形密封挡板不能自动跟踪转子的 蘑菇状变形以减小漏风间隙,而且带灰空气漏向烟气侧时造成扇形密封挡板严重磨损,进一步增大了漏风间隙,而漏风量的大小与漏风区域面积成正比,因此空预器漏风剧增。

②由于锅炉燃用热值低、灰份高的广旺贫煤和空预器换热元件特别是低温段换热元件的低温腐蚀等原因,造成空预器换热元件积灰、堵灰严重,流道堵塞后增大了流通阻力,造成空气侧与烟气侧压差增大,而漏风量的大小与压差的平方根成正比,因此堵灰又加剧漏风。

2、漏风治理措施

1) 漏风治理措施的探索。空预器配有漏风控制系统(LCS),由于扇形密封挡板可以调节,在空预器外壳和可调扇形密封挡板之间设有滑片密封条。长时间运行后,这些密封条被磨损, 形成一条缝隙,使空气和灰尘可以在扇形密封挡板背后通过,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空预器的漏风,另一方面随着灰尘的积累,限制了扇形密封挡板的移动。因此,从其工作环境就决定了空预器漏风控制系统(LCS)工作的不可靠性,换句话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恢复漏风控制系统(LCS)得不偿失。

相反,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的容克式空预器 VN 设计技术则取消漏风控制系统(LCS),在扇形密封挡板、轴向密封挡板和外壳之间焊接新的板条,将扇形密封挡板和轴向密封挡板固定在某一位置,形成完整的焊接结构,从而消除了二次漏风的可能。当然,在固定之前应预先计算出扇形密封挡板和轴向密封挡板固定的位置,以保证在任何负荷情况下扇形密封挡板和轴向密封挡板均能适应转子热态变形。同时,采用“双道密封”来加强现有空预器的径向和 轴向密封效果,它是通过加倍掠过径向轴向密封板上的密封片的数量来实现的。这样,烟气 空气流压力之间有一个中间压力,使得两股气流之间压差减小一半,也可以理解为迷宫式的 “双道密封”增大了空气流向(漏向)烟气侧的流动阻力,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漏风率。

经反复研究、比较,决定采用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的 VN 设计技术对容克式空预器密封系统进行改造,以控制空预器的漏风。

2) 利用空预器换热元件已到使用寿命应全部更换的机会,委托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采用其容克式空预器的 VN 设计技术,以锅炉在燃用广旺煤并掺烧4 000 Nm/h天然气的 M CR 工况为改造设计基础进行改造设计。

①改造前后设计参数对比(见表1);

②改造前后换热元件变化的对比(见表2);

③取消漏风控制系统(LCS),固定所有的扇形密封板、轴向密封板,并加装二次径向隔板,使径向和轴向密封片加倍;

④根据转子隔仓变化选用豪顿华工程有限公司换热元件板型重新设计换热元件外形尺寸;

⑤因扇形板和热端中心筒密封盘的重量转移到上连接板上,因此取消四根悬吊螺杆,将热端中心筒密封盘固定在上连接板上,并把中心筒密封盘轴封焊死。

3) 校核推力轴承承载能力。空气预热器底部推力轴承为 45 BV 型可倾瓦式滑动轴承,其承载能力为 263 083 kg,即 263 t。改造前空气预热器转子重量为190 t,改造后转子重量 为 200 t,比推力轴承设计的最大支撑重量低得多,因此不会影响轴承使用。

3、漏风治理经济性分析

由于改造前后锅炉使用的燃料等条件不可能完全相同,以下仅以机组在空预器改造前后满 负荷工况下作粗略对比分析。

1) 空预器改造前后满负荷工况下主要性能参数比较(见表3)

2) 空预器换热元件已到使用寿命,库房内换热元件备件已用完,此时进行空气预热器改造即改造了密封装置,又更换了换热元件,可谓一举两得。

3) 漏风率降低,可保护锅炉燃烧氧量充足,减少锅炉不完全燃烧热损失和排烟热损失,排烟温度降低了19 ℃,锅炉效率大致提高1%,每年可节约标煤7 200 t。同时,热风温度 提高了30 ℃,有力地保证了广旺贫煤的着火和稳定燃烧。

4) 漏风率降低,减少了空气和烟气流量,降低送风机、引风机电耗 300kW·h,每年大约可 节省厂用电 180万kW·h,同时也避免了因风机出力不足而影响整台机组的出力。

5) 漏风率降低,减少了空预器出口烟气流量,降低了烟气流速,从而使静电除尘器的效率增加,同时所有在空预器下游的设备磨损降低,其维修、维护量大大减少。

6) 对空预器本身,漏风率减小,空气侧漏向烟气侧的流量下降,流速降低,各易磨损件的寿命也延长,维修、维护工作量减少。

7) 取消漏风控制系统(LCS),径向滑片密封条、轴向正滑片密封条、各密封挡板的位置校正 等维修工作可完全取消,简化了检修工作,同时减少了空预器的检修工作量。

空气预热器排烟温度高的主要原因:

由于电站锅炉的空气预热器普遍排烟温度较高,而较高的排烟温度造成锅炉效率下降,所以制粉系统干燥出力不足,长期运行,很不经济。这是预热器行业普遍共性的问题,通过对电厂调研,可以看到预热器排烟温度高的主要原因是:

1) 设计缺陷严重,如对锅炉实际设计参数的分析,对预热器选型计算的疏忽,错误的选用传热元件板型和预热器型号等造成了预热器存在先天不足。这是预热器换热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2) 制造质量太差,预热器内部传热元件有严格的尺寸要求,几何学上微小的差异也会造成预热器换热能力的天壤不同,因此,在制造时由于传热元件板厚的变化、元件之间内部组合尺寸的差异,均会大副影响预热器的换热能力。这也是预热器换热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3) 制粉系统的漏风过大,制粉系统的漏风过大,造成进入预热器的有组织风量减少,造成预热器排烟温度高。

4) 炉底漏风的增加,原理同制粉系统,都是经过预热器的有组织风风量减少。

5) 其他原因。

解决办法:针对具体原因进行分析后,进行性价比较高的改造,如果预热器先天不足,则需重新更换。所以对于预热器的设计问题的重视,才是其性能的有力保障。

九、最有效的室内空气治理办法?

说不上什么办法最好,只有相对比较有效的。

1、通风法,针对味道不大的情况,放置2-3个月通风克有效把初期的甲醛味去除掉。

2、放置活性炭包,叶广泥材料,这些材料都是吸收作用为主,放在柜子了吸收

3、许多找产品来去除,也要注意不要使用化学类的产品,尽量选择草本的,没有化学污染, 环康除醛酶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4、再者可以多买一些植物放在室内,也可以吸收一部分甲醛

十、室内空气治理市场的前景如何?

目前,正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这个领域,分析认为,随着人们对室内空气污染的重视,室内环境治理或将迎来千亿级市场。

室内空气污染来源来自于家具、地板、窗帘、床、衣服等,污染物包括甲醛、苯、TVOC,尤其甲醛有15年释放周期。而目前为人所熟知的除甲醛方法主要有摆放绿植、购买活性炭、安装新风系统、设置空气净化器等,但是,目前这些方法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一些机构认为,随着我国的消费升级,借助高科技产品持续加速除醛是大势所趋。新材料依靠长期高效附着除醛,将解决行业目前面临的最大痛点,相对于传统除醛方法,市场竞争力可想而知,这将给这类企业自身带来突破性发展。

前瞻产业研究院《2019-2024年中国家装(家庭装饰)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住宅装饰装修产值达到1.9万亿元,同比增长6.3%。按照目前住宅装修的发展速度和龙头公司的布局,预计到2023年家装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3.2万亿元。

具体从住宅用户来看,过去十年平均每年新增17亿平方米进行首次装修的住房,因二手房交易而产生的进行重新装修的300至400套住房,同时平均每10年进行重新装修的住房。这也意味着,空气净化行业年规模将达1000亿元到2000亿元左右。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hgreenbox.com/dqzl/98767911.html

标签: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