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的主要防治措施(水污染的主要防治措施英文)
一、水污染的原因和防治措施?
原因:
1:工业排污
2:农业农药化肥
3:生活用水的污染
家庭的话,最好卖一个净水设备。
目前防治,没办法控制。
二、水污染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水污染的原因:1、生活污水的汇入2、雨污水、地表径流3、大气沉降4、水体自身底泥的释放
治理措施:目前已生物生态方法治理水污染最为常用,通过生物制剂解决水环境问题,通过生态养护改善水质,提升水体透明,构建完善的水环境生态系统平衡,从而恢复水体自净能力。
三、节水的措施及防治水污染的方法?
宣传口号:
1、转变用水观念,创新发展模式。
2、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3、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4、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5、保护生态,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6、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7、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8、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9、加强农村水利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0、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11、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水。
四、解决水污染的措施?
①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节约生产废水,规定用水定额,改善生产工艺和管理制度、提高废水的重复利用率,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制定物料定额等。
②发展区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统,包括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划,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展污水经适当人工处理后用于灌溉农田和回用于工业,在不污染地下水的条件下建立污水库,枯水期贮存污水减少排污负荷、洪水期内进行有控制地稀释排放等。
③发展效率高、能耗低的污水处理等技术来治理污水。
五、减少水污染的措施?
1. 节约用水,重复利用家庭用水,例如:洗手、洗米水可以拿来浇花、拖地。
2. 使用环保清洁剂,减少水质恶化,降低磷污染。
3.避免在水库区野炊、戏水。
4.到野外郊游、烤肉,要随手将垃圾带走,不要将油污流入溪流中。
5. 正确与适当的施用农药及肥料,减少农药和肥料的农业污染。
6.工业用水要先经过处理後再排放。
六、黄瓜枯萎病的主要防治措施?
黄瓜枯萎病在整个生长期均能发生,以开花结瓜期发病最多。幼苗受害早时,出土前就可造成腐烂,或出苗不久子叶就会出现失水状,萎蔫下垂(猝倒病是先猝倒后萎蔫)。成株发病时,初期受害植株表现为部分叶片或植株的一侧叶片,中午萎蔫下垂,似缺水状,但早晚恢复,数天后不能再恢复而萎蔫枯死。防治措施如下:
(1)黄瓜收获后及时清除病残体,集中烧毁或深埋,同时喷洒消毒药剂对土壤进行消毒,并配合喷施新高脂膜增强药效,大大提高药剂有效成分利用率。
(2)选用无病新土育苗,采用营养钵或塑料套分苗。
(3)轮作:与非瓜类作物实行5年以上的轮作,并在播种前用新高脂膜拌种能驱避地下病虫。
(4)嫁接防病:保护地黄瓜采取白(黄)籽南瓜作砧木嫁接栽培。
(5)种子消毒:用96%“天达恶霉灵”粉剂3000倍液或“天达2116” 500倍液浸种20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再催芽播种,或70℃恒温灭菌72小时后再播种。
(6)加强田间管理,提高植株抗病能力:应合理施肥(特别是氮肥),改善透光强度,及时开沟排水,降低田间温度,在生长期适时喷施促花王3号抑制枝梢疯长,促进花芽分化。
(7)加强栽培管理:一般采用高畦栽培有利于减少病害发生。铺地膜或盖秸秆,加强通风,降低地温,防止大水漫灌,保护好根系。田间发现病株枯死,要立即拔除,深埋或烧掉。拉秧后要清除田间病株残叶,搞好田间卫生枯萎病发生重的地块要实行3~5年轮作。
(8)生物防治:预防:在植株缓苗期和第一穗果开花膨大期用青枯立克 500倍液进行灌根,7天左右用黄瓜枯萎病药1次,每个时期连用2—3次。治疗:(1)涂抹。可用青枯立克100ml,兑水10斤,对病部进行涂抹,2-3天1次,连凃2次;(2)灌根:用青枯立克300倍液、大蒜油15-20ml对严重病株及病株周围2-3米内区域植株进行小区域灌根,连灌2次,两次间隔1天,根据病情第2次用药后间隔3-5天再巩固用药1次;其余可采用青枯立克500倍液进行穴灌预防1-2次,间隔3-5天。
(10)药剂治疗:黄瓜发病初期或发病前可用50%多菌灵500倍液、50%苯菌特1500倍液、60%琥乙磷铝350倍液、50%的甲基托布津1000倍液、40%的双效灵800倍液、70%的敌克松1000~1500倍液等农药灌根预防和治疗,高科30%甲霜恶霉灵、38%恶霜嘧铜菌酯600-800倍液效果显著。以早预防和早治效果较好,可7~10天灌1次,连灌3次,药剂要交替使用。
七、广西水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条例》,广西将实行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湖、库)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对跨市、县的江河、湖泊、水库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建立江河、湖泊、水库流域上下游和两岸、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协作、定期会商机制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流域水污染事故处置和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
同时,广西将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从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强源头治理。为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避免污水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条例》明确提出我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实施“雨污分流”,并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这一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城镇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
九、羊的防治措施?
每年两次三联四防疫苗和口蹄疫疫苗平时多进行驱虫健胃
十、防治凌汛的措施?
1、加强凌情观测和预报 凌情观测是防凌的依据,是防凌工作的耳目,其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全部冰凌、气象资料,研究冰凌的发展变化.冰情观测主要是观测结冰地点、面积、冰量、淌凌密度、速度,封冻地点、长度、宽度、封冻形式、冰厚以及冰色、冰质变化、冰堆形成的位置等.凌情严重时,适当增加观测点,增加观测次数,及时分析凌情,预测冰凌的发展趋势,及早采取防凌措施.凌情预报可增加防凌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是指挥防凌工作的重要依据,凌汛期间,密切注视天气变化,加强水文、气象观测,提高凌情预报的准确度,争取防守的主动性.加强水文站网建设,改善施测设备和技术,加大观测力度,提高预报水平和预报精度,为防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2、利用水库防凌 小浪底水库和三门峡水库联合运用,再辅以东平湖水库,能够有效控制黄河下游河道的流量,消减凌汛期河道的槽蓄水量,控制开河期凌汛流量,减轻对黄河下游的凌汛威胁.利用水库发电泄流水温,使水库下游一定距离的河段不封冻.3、分水分凌 把受冰凌阻水而壅蓄在河道中的部分水量,通过沿岸涵闸或分水工程,有计划地分泄出去,有效减少河道内的槽蓄水量,消减凌峰流量,避免冰水泛滥成灾.为此,凌汛期间,要搞好涵闸检修及渠道清淤,封冻前泄空渠道,避免渠道存水结冰后,在开河期分水时造成渠道卡凌.涵闸凌汛期引水要统一调度,实行计划引水,保持适宜的河道流量,促使凌情向有利于防凌的方向发展.在下游狭窄河段,为解决凌洪威胁,可利用南、北展宽工程进行分凌,根据临时卡冰情况,一旦需要,开闸分凌,减轻冰凌威胁.4、破冰防凌 破冰对黄河防凌至关重要,在历年的防凌工作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根据冰凌的发展情况,在开河期,确需破冰时可采用炸药爆破、打冰、炮击、撒土等方式,其中炸药爆破法是较为有效、实用的破冰方法.其作用是扩大断面、增大排冰能力,疏导冰凌的下泄,减少冰凌堵塞.实施爆破前,需准备一定数量的防凌机械和破冰工具,事先详细勘察封冰河段的河势溜向,根据冰凌预报、河道封冻、断面过流等情况,制定爆破计划.爆破队员要熟悉破冰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宽河道不破、窄河道破”的原则,选好破冰河段,预测可能形成冰凌卡塞、产生冰坝的河段,掌握破冰经验和注意事项,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选择好破冰时机,确保爆破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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