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水环境监测的分析方法可分为两大类
用于水环境监测的分析方法可分为两大类
用于水环境监测的分析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化学分析法,另一类是仪器分析法。
水环境监测是以水环境为对象旁册,运用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污染物及其有关的组成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综合分析,以探索研究水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水环境监测是为水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并为治理措施的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使监测数据能准确反映水环境的质量现况,预测水环境污染发展趋势,要求水环境监测数据应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平行性、重复性、完整性及可比性。
水环境监测的目的,是获取有关水环境方面的适时资料信息,为水环境模拟、预测、评价、规划、预警、管理和制定环境政策、标准等提供基础源郑资料和依据。
水环境监测包括内容如下:
1、对进入江、河、湖、库及海洋等地表水体的污染物质及渗透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常规性监测,以掌握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2、对生产过程、生活设施及其他污染源排放的各类废水进行重点监测,为实现日雹启颂常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3、对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监测,为分析判断事故原因、危害及采取对策提供依据。
4、为国家政府部门制定水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规划,全面开展水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数据和资料支撑。
5、为开展水环境质量评价、水资源论证评价及进行水环境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6、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水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与目标管理提供依据。
水环境监测对象
水环境监测是通过适当的方法确定水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确定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代表性指标。水环境监测对象可分为地表水(河流、河流、湖泊、水库、海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河流、河流、湖泊、水库、海水)和地下水。
后者包括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和各种工业废水,有时包括农业衰退、雨水和酸性矿井排水。水环境监测应以这些未受污染和污染的水体为重点,监测影响水体的各种有害物质和因素,以及相关的水文、水文地质参数。
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芹碧州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预防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嫌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的监控系统。
监控中心是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定,组建全市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监督和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及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计量认证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由排污单位自筹,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其数据应当作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使用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
(二)使用相当于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工业炉窑或者固体废物焚烧炉的;
(三)日排污水量大于一百吨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大于三十千克的;
(四)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日排污水量大于五十吨的;
(五)日排放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大于五十吨的;
(六)产生噪声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污染源,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第十一条 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相关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四)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口、采样口,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
(五)监控站房建设规范,供电、避雷、温度、湿度等基本条件应满足稳定运行要求。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在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将安装技术方案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经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慧源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将该设施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并试运行三十日。试运行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与其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申请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比对测试报告;
(二)设施试运行三十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委托专业化运行单位运营管理的,需提供运行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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