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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气治理2022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北京大气治理2022行动实施方案全文解读)

2023-03-30 23:51:29大气治理1

一、甘肃省强工业行动实施方案全文?

甘肃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强调“强工业,就是要把做大做强工业作为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带动全省经济实现结构优化、良性循环。”2021年,全省工业增速8.9%、全国第17位,为10年来最快增速。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要从总量规模、发展质量、工业体系、市场主体四个维度实现“强”的突破。到2025年,工业增加值突破4000亿元,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33%,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力争增加到2600户,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提高到10%、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十三五”末下降13.5%、1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6%;工业体系更加完备,打造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军民融合等7个千亿级规模产业集群,培育壮大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3个百亿级园区;市场主体更加壮大,到2025年,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数量增加到7.5万户,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增加到3000户。

《实施方案》谋划了10方面重点任务

1.稳增长行动。通过加强能源要素安全保供、保持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重大项目投产见效、做大规上企业总量、发挥骨干企业“压舱石”作用、发挥重点市州支撑作用、加强改进经济运行调度、统筹安全生产,扎实推动工业经济稳中向好。

2.优质企业培育行动。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深度融入大企业的供应链创新链。培育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全面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1+N+X”攻坚战,推进一批产业链重点项目建设,补齐短板、锻造长板。

4.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行动。每年组织实施300项左右“三化”改造项目,大力推进钢铁、有色、石化、煤炭、建材等传统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齐质量、管理、标准化、节能环保、安全等发展短板。

5.实施“三提一攻关”数字赋能行动。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工业互联网提档升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信息产业链标志性工程攻关,全面增强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用数据服务的能力。

6.“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提升甘肃制造竞争力。

7.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能力行动。新培育40家省级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1-2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和60个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8.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推动涉冶涉交涉建等重点行业绿电替代和重点领域碳减排,加快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

9.提升园区承载能力行动。把全省6个国家级、40个省级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体制创新先行区和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

10.弘扬企业家精神行动。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全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二、乡村社会治理实施方案?

《方案》针对乡村治理工作,提出了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开展乡村治理示范县、示范乡、示范村创建;二是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是开展文明乡村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乡风文明培育活动,加强农村文化引领和道德模范引领;四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持续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加大农业违法打击力度;五是加强平安乡村建设。

《方案》要求,在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保障工作投入,及时总结宣传,为乡村治理工作打造良好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舆论后盾。

三、护薪行动实施方案

一是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多种方式,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商解决争议中的作用,提高协商和解成功率。

二是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特点,引导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方案,特别是加强调解寙仲裁衔接,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总裁审查申请要当场受理,并将处理时限从规定的五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增强调解协议执行力。

三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处,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通过主动约谈,用人单位引入社会力量等措施,强化调解效果。

四、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答:为了确保乡村建设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建设或工作方案,为乡村建设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

五、征信乱象治理实施方案?

《云南省“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该方案文号“昆银办发【2022】25号”,根据此方案云南省各州市县金融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结合履职,联合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展开联合形动,大力开展征信修复乱象治理工作,有效践行了“征信为民”的理念。

六、纹身治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检查纹身店的资质,没有合格的行医资质坚决停办。检查纹身店医师的行医资格证,没有资格证不能行医。对市民进行宣传教育,要有正确的审美观。

七、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

1、动员部署阶段: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成立集中整治组织,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责任,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2、全面排查阶段:重点排查校内各类设施及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的网吧、电子游戏室、录像厅、歌舞厅、彩票点、成人用品等文化娱乐场所;非法出版物制作和销售摊贩;违规烟酒经营者、饮食摊点以及出租屋、违章建筑等。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台帐,及时解决。  

3、集中整治阶段:将排查出的问题分门别类,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开展整治。  

4、总结提高阶段:认真总结集中整治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八、采煤沉陷区治理实施方案?

治理方法是雨季时利用地表水回灌水井,提高地下水位。禁止开采地下水位。对农业用水实行阶梯收费,节约用水。

九、石漠化治理实施方案?

石漠化治理应遵循水土保持的原则,因地制宜;要坚持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核心,以提高水土资源的永续利用率为目的,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长江和珠江防护林、水土保持、人畜饮水、扶贫开发等生态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综合防治.他强调,防治石漠化的对策,首先要立足保护好岩溶地貌地区尚未发生石漠化的地方,防止其发生石漠化,下大力气预防潜在石漠化的继续恶化演变。

十、支付条例实施方案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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