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的碳汇交易
一、碳汇的碳汇交易
碳汇造林是指在确定了基线的土地上,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对造林及其林木(分)生长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开展的有特殊要求的造林活动。与普通的造林相比,碳汇造林突出森林的碳汇功能,具有碳汇计量与监测等特殊技术要求,强调森林的多重效益。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其评估报告中指出,林业具有多种效益,兼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双重功能,是未来30年到50年增加碳汇、减少排放成本较低且经济可行的重要措施。据相关资料表明,林木每生长1立方米蓄积量,大约可以吸收1.83吨二氧化碳,释放1.62吨氧气。我国政府曾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庄严承诺: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相比传统林业,碳汇林业具备“交易”的潜质,蕴藏着巨大商机。
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相对工业,碳汇成本较低,有“绿色黄金”之称。据预测,2020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将达3000亿美元。
业内专家、学者对林业碳汇前景表示看好。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确定7个碳汇试点。去年底,国家林业局在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正式启动林业碳汇交易试点,阿里巴巴集团以18万元购买了1万吨林业碳汇指标,成为国内购买林业碳汇的第一笔交易。
企业和个人捐资碳汇,可以积累碳信用指标,未来国内碳交易市场成熟后,不仅能够抵减一定量的碳排放,而且还有望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获得“博彩”的机会。特别是对于企业,是一种长远投资,是为企业储存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碳汇“交易”对于创新林业发展机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新机制也十分有利。集体林改后,农民获得了林地和林木所有权,虽然短期内难以从中获得经济收益,但如果能使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化,就可以弥补森林经营周期长、短期没有经济收益的问题。同时,企业通过捐资碳汇帮助农民造林或者搞好森林经营,将来树的延伸产品价值就可以归农民所有,企业可以从中积累碳信用指标,为企业未来发展储存了更大的生存空间。
二、我要如何购买碳汇?
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它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
碳汇交易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各国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规定,创设出来的一种虚拟交易。即因为发展工业而制造了大量的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在无法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该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标准的时候,可以采用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造林,以增加碳汇,抵消碳排放,从而降低发达国家本身总的碳排量的目标,这就是所谓的 “碳汇交易”。简单的说,所谓碳汇交易,就是发达国家出钱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这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价值补偿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交易是一些国家通过减少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转卖给需要的国家,以抵消这些国家的减排任务,并非真正把空气打包运到国外。
三、碳汇交易是现货模式还是期货模式
你好,期货上面有焦炭,但是没有碳汇。
四、什么是碳汇?!什么是碳汇购买?!
炭排放权交易制度知道不?
碳汇正如上面所讲,而碳汇购买实际上是具体的关于碳汇的排污权购买。
也不知道你知道什么是排污权不,西方国家,尤其美国,因为工业化的进展很快,但是同时对环境污染也急剧增大,后来环保学家和经济学家弄了个“排污权政策”出来,简单的说就是限定一定范围内的某种有害污染物的排放量,用一种宏观的经济手段来控制环境。
比如一个A工业州,联邦政府计划让这个周一年允许排除如染污X总量为K,而这个州绝对不止一家工厂嘛,所以州政府又分配下去,直到精确到每个工厂多少。但是,实际上,工厂不是每个都刚好需要排放的量等于那个指标量,如钢厂a和钢厂b,a因为是小钢厂,个方面技术低,污染处理设施不全,而b则相反,本身是大钢厂,而且其母公司是个做环保的。
那么可想而知,a很可能排放的量大大超出分配下来的现定量,而b则根本不需要那么多。
本来说,多了就多了,反正也没用,只是个指标。但是,排污权政策就是把这个指标给实体化了,多了的可以出售!!!于是,这样的结果就是,污染处理好的可以卖掉它多出来的排污权,而少的想继续生产就必须去买这个指标!这样一来,政府就能保证:
1,从宏观方面来保证对污染物的控制。
2,刺激工业引入环保意识,加大污染处理力度。(为什么你就自己想吧)
总的说就是:碳汇购买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具体的对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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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龙碳汇最近情况如何
上下浮动。
六、碳汇交易能否成为CDM主流
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在林业中,主要是指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以森林为核心的碳汇项目是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法律下的交易平台
“世界范围内的碳汇交易,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而由法律创设出来的一种拟制交易。它通过技术拟制和法律拟制,将一般意义上不能构成物权客体的气体环境容量资源导入拟制交易的环节,从而创设了一个无形物的交易市场。”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邓海峰博士说。
“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碳汇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因而碳汇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发展中国家将本国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量让渡给发达国家,实现了国与国账户间的对接,折抵了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担的减排义务。”邓海峰说。
我国尝试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始于本世纪初。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北京安定填埋处理厂都是比较著名的试点性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表明了我国对具有潜力的市场主体参与CDM项目的支持与鼓励。其中比较个性化的规定是,为体现国家自然资源主权原则,对于因转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我国府要根据室气体的不同种类,收取2%~65%不等额度的转让费。
给环保其他领域带来灵感
“碳汇的市场交易机制可为其他环保领域带来灵感。”中国法大学法学博士王晓丽说。
“最典型的就是排污权交易,这项制度在我国很早就开始试点,但一直没有大规模铺开,主要原因就是其市场环境不完善,而相对成熟的碳汇市场机制可为其提供思路。”
王晓丽指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碳汇交易机制还可运用在国际淡水资源保护,特别是国界河流和国际河流上下游国家间水资源利益平衡等方面。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于文轩也有独特见解:“碳汇交易机制形为交易,但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交易为表现形式的‘补偿’,它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邓海峰认为,碳汇交易等CDM机制证明了一个观点:在环保制度设计中一定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力量。“只有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府的职能也可以回归正位。环境污染者能够主动保护环境,府也能从目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队式’的行为模式中解放出来,运用间接手段保护环境,从而降低公共财负担,最终会使全获益。”
策导向与制度优化是关键
邓海峰认为,碳汇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在我国实施得不理想,主要源于宣传和技术两方面的制约。
“首先,对于碳汇的概念和积极意义,宣传和推广力度不够。提到碳汇,恐怕只有专业人士才了解。事实上,随着我国林权的改革,产生了大量具有碳汇潜力的项目业主,但他们并不知道有碳汇交易机制的存在,也就是说,这个拟制市场与人们观念之间还存在较大距离。”
“其次,从技术层面看,森林的生长周期较长,林业生产经济效益还会受到病虫害等因素的限制而呈现出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在相同经济投入条件下,森林吸附各种室气体生成的减排量要比其他类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小很多。这使从事碳汇项目所带来的减排量转让收益普遍低于其他类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邓海峰分析。
基于投资项目的回报周期和回报率两方面的考虑,绝大多数国外资金不愿意投入到这个领域中。因此,在一般的业主眼中,碳汇项目只是“锦上添花”,而并非必选项目。
另外,基于生态保护战略的考虑,目前我国对于碳汇项目参与者的主体资格也有严格限制,审批程序复杂,一些外方投资者也会因投资的高成本而对碳汇项目望而却步。
“现在要做的是,通过策和法律的引导,使市场主体能够看到项目可能带来的潜在生态价值,并通过制度设计,把生态利益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些对生态有重大效益的项目不仅为理论所接受,还能在实践中得到市场认可。”邓海峰说。
因此,碳汇项目要想有所发展,就一定要创造出比其他项目更优越的利益增值方式,使企业从环境友好行为中获得回报,这样才能从现在的几乎“无人问津”变为“炙手可热”。
王晓丽认为,未来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和碳汇交易方面立法时,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参与主体的准入门槛和府的项目审批层级。
“推动碳汇交易,策要有预见性和稳定感,让企业可以看到项目是有长远预期和稳定收益的。”王晓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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