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废水排放标准,哪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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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用 标 准
目录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2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4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7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9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10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10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12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12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13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15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16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1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19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21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21
标准全文: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备注
1 粪大肠菌群数 ≤100MPN/L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CODcr ≤60mg/l
7 BOD5 ≤20mg/l
8 SS ≤20mg/l
9 氨氮 ≤15mg/l
10 动植物油 ≤5mg/l
11 石油类 ≤5mg/l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mg/l
13 色度 ≤30mg/l
14 挥发酚 ≤0.5mg/l
15 总余氯(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mg/l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 ≤500MPN/L ≤5000MPN/L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
4 PH 6-9 6-9
5 CODcr ≤60mg/l ≤250mg/l
6 BOD5 ≤20mg/l ≤100mg/l
7 SS ≤20mg/l ≤60mg/l
8 氨氮 ≤15mg/l ――
9 动植物油 ≤5mg/l ≤20mg/l
10 石油类 ≤5mg/l ≤20mg/l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mg/l ≤10mg/l
12 色度 ≤30mg/l ――
13 挥发酚 ≤0.5mg/l ≤1.0mg/l
14 总余氯(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mg/l ――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CODcr 50 60 100 120①
2 BOD5 10 20 30 60①
3 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 15 20 ―― ――
8 氨氮 5(8) 8(15) 25(30) ――
9 总磷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
11 Ph 6-9
12 粪大肠杆菌(个/L) 103 104 104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标准分级:
1.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
-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 -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
- - 脉金选矿 100 500 -
3 悬浮物(SS)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800 -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 -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400
- -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30 100 6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30 150 600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 - 其他排污单位 30 60 300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 -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 -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 -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100 150 500
5 化学需氧量(COD)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9 总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0.5 5.0 5.0
10 硫化物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11 氨氮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 -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
- -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20 20
- -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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