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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2023-01-25 18:38:32大气治理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NONFERROUS METAL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N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有色金属行业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在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色金属产业政策。

(二)组织职业培训、名优特产品、节能减排、电子商务平台推介、会展招商及专题研讨等活动,提高会员单位市场竞争力。

(三)努力办好报纸、网站和杂志,为会员单位了解行业信息、展示企业形象、推广产品技术、参与市场竞争服务。

(四)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认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及产品技术标准制定等。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对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八)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代表行业内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公正公平,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与本行业企业争利的经营活动。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理事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副会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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