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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硬性要求

2022-01-03 04:31:00大气治理1

5.1 I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5.1.3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5.1.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2 I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5.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5.3.1 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 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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