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万家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以及有关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初步统计,2010年全国共有17000家左右。万家企业能源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60%以上,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对象。抓好万家企业节能管理工作,是实现“十二五”单位GDP能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约束性指标的重要支撑和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组织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均为独立核算的重点用能单位,包括:
(一)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客运、货运企业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及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千万吨以上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
(三)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
万家企业具体名单由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上条件确定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对外公布。为保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连续性,原则上“十二五”期间不对万家企业名单作大的调整。万家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由各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自行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十二五”期间新增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强化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推动万家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指导、扶持、激励、监管等措施,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万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实施工作。中央企业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多措并举,务求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奖惩机制,推动万家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节能效果。
(三)主要目标
万家企业节能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节能机制基本形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十二五”期间,万家企业实现节约能源2.5亿吨标准煤。 (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万家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地区企业的能源管理负责人须具有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能源管理师资格。
(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万家企业要建立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将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要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加强监督,一级抓一级,逐级考核,落实奖惩。万家企业“十二五”年度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不得低于时间进度。
(三)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万家企业要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注重节能文化建设的企业节能管理机制,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
(四)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工作。万家企业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努力实现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要创造条件建立能源管控中心,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要按照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并按时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万家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要在本实施方案下发的半年内,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在告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
(六)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万家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节能技术进步等工作。要加强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技术、产品和工艺,促进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要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高效换热器、节约替代石油等重点节能工程。要积极开展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七)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万家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政府规划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要加快老旧电机更新改造,积极使用国家重点推广的高效节能电机。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黄标车,调整运力结构。
(八)开展能效达标对标工作。万家企业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达到国家限额标准,有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要达到地方标准。客货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要学习同行业能效水平先进单位的节能管理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制定详细的能效对标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促进企业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集团企业要组织各下属企业开展能效竞赛活动。
(九)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万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任务完成情况与干部职工工作绩效相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在节能管理、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降耗等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或完不成节能目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十)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万家企业要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节约型文化建设,增强员工节能的社会责任感。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设备操作人员、车船驾驶人员等开展节能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宾馆饭店、商贸企业要加强对消费者的节能宣传,学校要把节能教育、环境教育纳入素质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节能教育、环境教育宣传活动。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综合考虑万家企业区域分布、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等因素,将万家企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地区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将万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每年汇总并公布各地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主要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考核总体情况,中央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名单,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国资委、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系统,会同国家统计局,编制发布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研究建立万家企业节能量交易制度,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本地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将国家下达的本地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企业,做好监督、考核工作。督促万家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强化对万家企业的节能监察。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并于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指导,强化行业监管,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节能专项资金、减排专项资金对万家企业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质检部门要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节能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对万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节能监管。
统计部门要做好万家企业节能统计工作,及时向节能主管部门通报企业相关数据。
国务院国资委要将中央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国资委要相应加强对地方国有企业的节能考核,落实奖惩机制。
银监会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万家企业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充分考虑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节能严重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投放。
(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依法对万家企业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设备情况、节能规划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五)节能中心等服务机构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落实实施方案。传播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组织开展节能培训,指导万家企业定期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
(六)有关行业协会要跟踪研究国内、国际先进能效水平和节能技术,指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工作,为企业节能管理、技术开发和节能改造提供咨询和培训。 (一)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等部门规章。加快制(修)订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地方标准。
(二)加强节能监督检查。组织对万家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并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按照节能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大节能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项目。落实国家支持节能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领域的投入。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四)建立健全企业节能目标奖惩机制。探索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交易机制。对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万家企业,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其强制开展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金融机构要对其实施限制性贷款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
(五)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明确基本条件及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系统。
(六)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报道万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曝光和揭露浪费能源的反面典型,公布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万家企业名单,追踪报道节能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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