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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法两条例的具体内容?

2022-10-04 04:08:28大气治理1


“四法一准则二条例”目录

  四法:民法总则、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一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共7章59条,包括总则,规划、标准、调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立足对接上位法、立足江西省情、借鉴已有经验、以问题为导向、总结提炼创新实践经验,重点关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两个领域, 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实施优先保护, 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对于已受污染土壤, 突出加强土壤的风险管控和修复。

鹰潭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建设工地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堆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以及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码头等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构)筑物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项目建设投资中,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三)按照规定配备环保监督员。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防治主要措施、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等措施。工程开工前,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其中临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它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房屋建筑围挡设置20厘米以上的防溢座,顶部安装高压雾化喷淋设备,并适时开启。

(二)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场地以及办公区、生活区地面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防尘措施。

(三)进行土石方作业,摊铺、碾压作业,以及铣刨、切割、清扫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施工现场以外。

(四)对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不能按时清运的,在施工现场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

(五)施工现场、取土点的出口处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处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六)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及时覆盖已开挖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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