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企业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1:34 稿源: 编辑:
电子政务网
事项编码:
12010600HB-CF-0042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
事项名称: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使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办理主体:
天津市红桥区环保局
受理条件: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办理部门:
天津市红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
办理地点:
红桥区勤俭道206号
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略
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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