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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有什么?

2022-09-03 03:55:46大气治理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15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谁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谁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以下规定:

  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另一个是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

  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另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的地方排放标准,法律对其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此地方标准必须是严于国家标准的;

  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此外,地方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凡是向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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