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
法律分析: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及实施时间 废止理由 1
郑州市城市地
下水资源管理
暂行办法郑政〔1987〕
4号
1987年1月10日发布实施
已不适应客观需要
2
郑州市计划生
育管理实施办
法第19号
1992年1月11日发布实施
已不适应客观需要
3
郑州市幼儿园
管理办法第20号
1992年1月31日发布实施
已不适应客观需要
4
郑州市职工失
业保险条例实
施细则第60号
1996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其所依据的《郑州市企
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已废止5
郑州市大气污
染防治管理办
法第79号
1999年10月22日发布,11
月1日实施
已被《郑州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取代
6
郑州市行人和
非机动车与机
动车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
办法第92号
2000年11月23日发布,20
01年1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河南省道路交通
安全条例》抵触
7
郑州市公共场
馆管理办法第94号
2001年6月2日发布,10月
1日实施 已不适应客观需要
8
郑州市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
治规定
第118号
2003年4月29日发布实施
适用期已过,已被《郑
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取代9
郑州市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疫
情重点地区隔
离控制办法第119号
2003年5月13日发布,7月
1日实施
适用期已过,已被《郑
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取代10
郑州市机动车
排放污染物防
治办法第123号
2003年5月21日发布,7月
1日实施
已被《郑州市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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