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责任考核机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有关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规模工业企业、室内装饰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国有储备土地范围内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沥青和混凝土搅拌作业场所的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室内装饰业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舶、港口、油罐车和柴油货车维护、城市周边主干公路清扫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船)等油气回收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露天烧烤、餐饮服务业油烟和渣土运输的监督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根据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前列规定以外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科学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市或者县城的风道。在风道内不得新建高于二十米的建筑。第六条 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在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化工、水泥、垃圾焚烧发电、沥青搅拌等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企业,调整工艺和时间,实行错峰生产。
有机化工、印刷、包装、家具制造、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八条 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编码登记。
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沥青搅拌企业加强沥青烟治理,指导混凝土搅拌企业实施封闭式作业。
严禁商品混凝土、沥青搅拌、砂浆、砖石、砂石等生产企业擅自修建加油设施。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城市和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工期、规模设立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对施工围挡、物料堆放、场地硬化等进行规范管理。
建设及拆迁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湿法作业,鼓励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采用高空喷淋的湿法作业方式。
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现场,由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秸秆的农户或者企业进行合理补贴。综合利用秸秆的财政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县城、集镇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在其他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种类、地点的具体规定。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安装使用炉灶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油烟达标排放的其他净化措施,每季度至少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一次并进行记录。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建设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不得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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