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大厅办立项需要哪些手续?
发改局房地产项目立项所需手续房地产立项吗?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土地成交确认书-------------国土局3选址意见书、改造开发建议协议书-----建设局4环评批复-----------------环保局5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局6项目备案申请-------------发改局7节能评估----------------发改局8法人身份证9公章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集中控制并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第二章 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市、县(市)、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大气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市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市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大气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申请领取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大气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在立项前,按照管辖权限应向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取得验收合格证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试生产期限和防范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科研中试项目和新产品试制项目投入试验或者使用前,必须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九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其污染物排放时间,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限制使用和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名录,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限期治理。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第十二条 对超过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以上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市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除上述二项规定之外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应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查封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检查、查封。第十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必须符合防治大气污染的规范和要求,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在本市销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资质合格的监测点进行测试。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准许销售;未进行登记、测试的,不准销售。第三章 防治燃料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五条 制造、加工、销售、使用的锅炉、窑炉和茶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应有消烟除尘措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制造、加工、销售锅炉、窑炉、茶炉和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应将有关设计及测试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六条 对使用的各类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等实行年审制度,符合烟尘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治理。第十七条 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区及其他需要供热的建设项目,应当统一安排公共热网和热源,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新建分散的锅炉房。
分散建设的项目,其热源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成的住宅及其他建筑物,采用分散供热方式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区域性联片供热。集中、联片供热有余热的单位不得拒绝向邻近单位供热,已实行集中、联片供热的单位不得擅自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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