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13)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县(市)、区(含市内五区、矿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第七条 涉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先行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城市管理部门方可发放工程渣土处置证。第八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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