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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治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环境污染

2022-08-04 13:24:03大气治理1

当然属于环境污染
噪声级为30~40分贝是比较安静的正常环境;超过50分贝就会影响睡眠和休息。由于休息不足,疲劳不能消除,正常生理功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70分贝以上干扰谈话,造成心烦意乱,精神不集中,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发生事故;长期工作或生活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会严重影响听力和导致其他疾病的发生。
建筑工地施工造成的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就属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武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散装建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的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

  公安、交通运输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向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实施;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落实建筑工地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四)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使用计划,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五)督促渣土运输单位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的管理;

  (六)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七)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确需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八)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每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和持续时间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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