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6邯郸武安汽车限行吗
邯郸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启动区域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87号)要求,预计11月17日至19日可能出现连续3天重污染天气。邯郸市政府决定邯郸市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从2016年11月16日0:00升级为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内每天7:00—20:00实行交通管控
11月16日限行号牌尾号3和8,
11月17日限行号牌尾号4和9,
11月18日限行号牌尾号5和0,
11月19日限行号牌尾号1和6,
11月20日限行号牌尾号2和7的机动车辆(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响应区域内禁止载重2吨(含)以上货车通行(办理通行证的除外)。
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除外。
河北省廊房市淘汰黄标车怎样补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廊坊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3〕192号)及《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2013年、2014年治理淘汰黄标车资金奖补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3〕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2013-2014年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和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3〕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提前一年以上淘汰。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三)本补贴办法发布前在本市登记上牌,且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或灭失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五)已享受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廊坊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九)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十)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十一)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见附件1)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
第九条 补贴资金来源:
(一)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三)大气污染治理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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