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气治理 > 正文内容

可以用于发电的可控核聚变大概多少年能实现?如果时间太久,目前投入大量资金是否值得?

2022-07-16 05:02:24大气治理1

谢邀,要实现可控核聚变的实用化,至少做到类似于现在核电站的样子,估计的时间还得有至少几百年。其实目前我们对可控核聚变才只是刚刚的摸到了门,而对于如何开门这件事还是一无所知。所以对于形成产业也就遥遥无期了

虽然说各个国家都在搞着长脉冲可控核聚变装置,各个国家类似的装置的基本原理是在一个磁性约束环境下约束着超高温的等离子体进行核融合。

温度的确是可以达到一亿度以上了。

而问题则是磁性约束环境下的超高温等离子体是运行在十分接近于真空的环境下。这样虽然有温度,但是没有热能。

以至于现在大家看到可控核聚变模型都是示意模型,实际的腔体内的反应远远没有模型的激烈程度。甚至可以说是很弱的一个反应。

如果说量级的问题,咱们的东方超环本身以5000万度的温度运行100秒。在这段时间内储能达到300千焦。这个能量大约是多大呢?

一盏漆油灯,如果将火开的大一点,能够在100秒内消耗6.5克的汽油,这时这盏漆油灯的输出功率实际上是和东方超环的功率相同的。

从某一个方面的意义上来讲人们投入资金过百亿,在地球上其实也就造了四五个这个的汽油灯而已。目前指着这种装置发电,还真的不如用这种汽油灯带一个小涡轮发电的效率高。

但是刚刚说了汽油灯在100秒内要消耗6.5克汽油才能达到300千焦的发热量。但是如果用核聚变的方式进行核融合要达到300千焦的发热量仅仅需要消耗“十万分之一克”这一量级的氘氚燃料。效率是汽油燃料的几万倍。所以从长远的考虑上来说可控核聚变还是有着极好的前景的,如果能达到4.4亿的温度我们就可以大量的使用氦3进行核融合反应了,这时效率还可以成倍的提高。

这也就是搞这种装置的价值所在了。毕竟氘氚和氦3在地球上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和目前所投入的几百亿资金来比,这几百亿资金也就相当于根本没成本一样了。所以说——值得啊!

抛弃相对论,物体光速时质量变得无限大,用吸引力的方法,把质子加速到超光速,很容易实现核聚变,不出二十年?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和职业操守,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发布高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上报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按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计征。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hgreenbox.com/dqzl/214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