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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综合体与特色小镇该如何招商引资?

2022-07-07 10:32:52大气治理1

田园综合体与特色小镇是一个过时的热门话题,所以,它的招商引资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

首先,您是一个已经成型的项目吗?如果是,兄弟,您今天才来问如何招商引资恐怕已经太迟了!根据老金的了解,一个田园综合体或特色小镇项目,如果都已经成型,还在谈如何招商的话,恐怕黄花菜已经凉了!而这些项目如若不受市场欢迎,而后面基本上使尽浑身解数也很难热的起来。现在这类熄火的项目实在太多了!

其次,您如果正在准备投资一个这样的项目,那么就关键在于选址与规划定位,这需要做一个认真的可研,根据地域、文化、客源、环境等多方面进行特色定位、规划设计、策划推广。

第三、很重要的一个提醒,要做这一类项目,必须要有充裕的资金。有很多开发商将目标定在圈地、招商、政策补贴上,可以说,绝大部分都是烂尾项目!而有充裕的资金,才有可能避免此类悲剧发生。

最后,如何招商主要根据产品定位、目标市场来制定方案。如果是街面招商,可能搞些大型活动、免费旅游、游戏互动等吸引人气,让投资者认为人气旺,生意好!如果是项目招商,那就要有针对性的拜访、亲友团们的引荐、各种媒介的推广为主。

故城一影视城被曝违占5年不退不拆,县长:系多年前招商引资项目,确有遗留问题,已成立调查组,绝不包庇。你怎么看?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只有知情人知道,县长说招商项目可有手续,立项了吗?这么小的项目就算招商也得有个资料吧,看来业主是很牛的人呀,我认为当地政府有包庇之嫌,媒体深挖估计还有新闻。

铺天盖地的招商引资推介会、说明会等,有啥作用?投入效益匹配?

推动经济发展,发展当地经济,造福于民,想大干一场,想建功立业,特别一些官员想大显身手,提升业绩,好事,但投入效益要看天时地人和,要瞻前顾后,前思后想,特别与国际接轨的产业。祝投资者成功。

经济发展,有其必然规律。

目前所有的经济发展好的地方,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区位的,交通的,资源的,人才的,技术的等等。

经济发展又有其必然性,产业形成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历史积淀最根本。

自古,有形、无形之手跟经济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绝大多数理论和实践、历史都证明了,经济有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政府能做的就是服务好经济发展的环境,制定好的规则、法律并严格执行,以保持市场的公平、自由。不要让环境阻碍经济发展,破坏经济发展!任何企图拔苗助长或压制经济发展的做法,都将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

看看国际上通行做法,通过网络、媒体,把自己的优势、发展计划发布出去,供资本(家)选择。资本(家)会根据自己发展的需要、必要,本着效益、利润的目的安排布局自己的产业。

大张旗鼓的、通过“大会”的形式、推介、以期招商引资,至少说事倍功半。加上形势主义作祟,就有了得不偿失的各种怪异举动。动辄一个会议下来,几十、几百、甚至几千个亿合同签啦!可能性有多大呢?

即使有资本感兴趣,也没必要弄那么大的阵势!不心疼钱啊!

几个年头的大会,算算花的钱,估计可以建一个中型的项目了吧?

某种程度上说,也应该是形势主义的表现!浪费民脂民膏!

扎扎实实地做好自己的环境,让资本感兴趣,择优选择才是正常的经济发展方式!

政府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该注意些什么法律风险

(一)政府应慎审作为招商引资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有些投资商非要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我们一般不主张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理由是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所以不能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企业对企业。外商主要顾虑政策的不稳定、投资环境的变化。政府为了谈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的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签定宏观的框架协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项目可由职能部门去签订,去履行合同。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政府一方面可以推介本地的项目,可以组团招商;另一方面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以此来避免政府陷入到各类纠纷的尴尬境地。
(二)政府应审慎提供保证
用政府信誉作保证,用国有资产作担保,用经营权、收费权作质押。我国法律禁止政府作为担保的主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一般也是无效的。但无效不等于不要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集中一些有效资产,成立投资公司或资产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招商引资、金融借贷和融资来担保,但不能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为投资商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
(三)应特别注意避免合同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第一是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达到权责利相一致。在解决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方面,一是要看合同的本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均等,核心是:有多大的义务,必然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对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义务;第二是注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均衡,否则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破坏投资环境。
(四)注意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其次,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特别应注意税收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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