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绩效的环境绩效的评价指标
环境绩效评价指标将企业各种环境数据综合起来,以便更好地控制和追踪环境绩效的改进,实施标杆管理和进行报告。对支持环境管理体系,提高材料使用效率,实施物流管理,寻找成本节约的机会等也很有作用。
(一)环境绩效评价指标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环境绩效指标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分,环境绩效评价指标分为绝对指标、相对指标、指数指标、加总指标和加权指标。绝对指标是以绝对数作为指标;相对指标是一个指标和另一个指标的比值,如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数指标是将数据与特定标准相对比而计算出来的,它通常为百分数,如废弃物回收比;加总指标是将从不同渠道取得的同类数据,以总计的形式反映;加权指标是将数据乘以根据其重要性确定的乘数。
不少国际性机构对环境绩效评价指标都做过相当程度的研究。其中有代表性的是ISO14031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标准。ISO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三种:环境状况指标(ECIs)和环境绩效指标(EPIs),环境绩效指标又包括经营绩效指标(OPIs)和管理绩效指标 MPIs),其主要的指标如下:经营绩效指标包括材料、能源支持企业经营的服务、厂场设施、供应和送货、产品、组织提供的服务、废物、排放物、向土地或水的排放、其他排放等等。
管理绩效指标包括环保方案和政策的实施、对法规的遵守、财务业绩和与社区的联系等方面。管理绩效指标反映企业管理当局影响组织环境绩效所作出的努力的信息,包括组织不同层面上的监测、人员、计划活动和程序等。而经营绩效指标反映组织经营活动的环境绩效信息,各个企业都可以使用该指标,可以作为环境绩效评价的基础。
(二)在选用环境绩效评价指标时,应当考虑的几个方面
1 行业特点和法律要求。环境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需要参考环境管理系统的发展状况和应用环境绩效评价指标的目的。在以遵守法规为目的的阶段,指标的选择主要考虑环境风险管理和环境负债的信息,以能源的消耗、污染物的排放、违法的次数、罚款等指标为主。在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的第二阶段,以环境管理系统的效率为主要计量内容。而在环境管理与企业战略管理全面融合的阶段,则以综合性的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为主,考虑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的综合,考虑寿命周期的全过程的指标。
2 企业组织结构。企业不同层级的绩效评价指标是不一样的。企业需要把战略性的环境绩效指标沿着组织结构等级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在较低的层级,环境绩效指标应较为具体,而越到企业高层,绩效指标就更加综合和抽象。
3 信息成本。指标的生成需要大量数据的收集。有些数据可以直接从生产经营记录中获得,此时信息成本较低:有些则需要专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 需要专门的加工处理。如果加工处理的成本过高,以至于超过了该指标所能带来的好处,则该信息的获得就是不经济的。环境信息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应按实际需要科学安排。
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治理的科学防治机制。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本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旗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大气环境违法事件信息应当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突发大气环境事件、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开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气污染问题。第九条 市、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的社会风尚,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区域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规划。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被替代项目未完成关停的,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旗区,暂停审批该旗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受理情况,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研究探索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联网发布、全市共享。
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相关旗区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第十六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煤炭、石油、天然气、化工、电力、建材、钢铁等行业企业应当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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