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县市区搞社区建设,村里平房拆了,建的新社区里有小别墅也有楼房,买啥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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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各县市区在搞社区建设在未来几年而是一个趋势,有的县乡是把腾空的土地用来上项目了,有的是把旧村进行复垦了,相应的要建设新社区,把附近几个村子的人集中起来居住。
而当前新建设的农村社区里大多有三种房子建设,一种是独门独院的两层小别墅,一种是多层楼房,另一种是带电梯的小高层楼房。其实,也有一部分农村村民有同样的纠结,因为小别墅价格稍高一些,多层楼房价格中等,小高层价格高些,公摊面积也相对多一些;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还是看个人在资金、喜好等方面出发,小别墅虽然相对于后两种楼房的价格可能都会高一些,因为有独立的院子,虽然相对于原来平房带的院子小一些,可是在门洞里停辆汽车、在院子里放些农耕工具、重点小菜园什么的还是比较方便,相对来说有自己的私有空间,而且省了买车位、车库的钱;住多层的楼房,价格上稍稍会低一些,住在低层还好一些,如果住在高一点的楼层,对于年轻人来说也没有什么问题,可年龄大点的就不方便了,上上下下全靠两条腿;住小高层的不好处就是公摊面积稍大,还有就是需要面对购买车位的问题,当前来说一个不大不小的车位大多在10万左右,除了这两个因素之外,住在小高层上还是稍好一些,因为有电梯上上下下,对于年轻人和年龄大些的老人家都不是大问题了,所以说要根据个人的喜好来选择。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如果有小别墅、多层楼房、高层楼房三种选择,我会选择小别墅,因为有属于自己的小院子,也可以节省一部分购买车位的费用,对比下来,性价比还是相对较高的,又因为新社区里的小别墅大多是两层的,所以在院子里乘凉、休闲、种东西也没有人打扰到,相对还原了原来在村里有院子的生活,在偏房里也可以垒上大火炕,冬天可以舒舒服服的睡在大炕上,真是有还原了原来的乡村生活,只是这个生活环境比之前要好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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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条件的话,建议你还是买个 小别墅,因为国家对土地现在控制的比较紧,以后可能想买也买不到,纵观房产,升值潜力,还是小别墅升值潜力比较大!
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遵循源头防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提出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按照职责调度、协调、督导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工作,依法督导工业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三)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煤炭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燃煤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燃煤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责负责单位煤炭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管。
(五)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无照经营煤炭以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不符合相应要求的煤炭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燃煤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燃煤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燃煤污染,对因燃煤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防止、减少燃煤污染的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煤污染防治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燃煤污染防治意识。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燃煤污染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对燃煤污染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第二章 煤炭消费总量与质量第九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耗煤行业准入。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第十二条 煤炭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燃煤质量强制标准,不得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鼓励企业燃用严于强制标准的煤炭。第十三条 煤炭及其制品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煤炭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煤炭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章 煤炭经营者责任第十四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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